1.簡介
1.1. 在台灣透過網站 https://store.miumiu.com/zh-HK/miumiutw (「網站」)銷售「Miu Miu」品牌商品(「商品」),應適用以下條款(包含其後之修訂版本)(「條款」)。
1.2. 商品由香港商台灣意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編號:84707276,負責人:陶又華 )(「PRADA」)直接銷售。PRADA是一間根據台灣法律設立的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地址為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南路二段44號12樓A室。
1.3. 網站僅限於將商品銷售給與營業、商業、企業、手工或職業活動無關的自然人顧客(「顧客」)。顧客必須年滿20歲,且有完全行為能力簽訂合法有拘束力的合約。若某自然人未滿20歲但希望下訂單,該自然人必須取得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條款的同意及許可。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將被視為條款下的顧客。
1.4. 明確禁止為商業或職業等目的將在網站購買的商品轉售或轉讓。
1.5. 透過網站購買的商品僅能運送至台灣境內之特定實體地址(不包括郵政信箱、留局待領或貨運代理地址)。
1.6. 透過網站訂立銷售契約所使用的語言為:英文或中文。銷售契約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應同等有效,但是若有任何差異,以英文版本為準。
1.7. 條款會於網站公佈,以供顧客留存資料及記錄。
1.8. 購買商品僅適用在購買時有效並公佈於網站的條款。
1.9. 在不違反第 1.10 條及 1.11 條規定的前提下,PRADA 保留隨時修訂及/或更換條款的權利。
1.10. 條款的任何修訂及/或更換,僅適用於修訂或更新版本中所載生效日後的商品購買行為。
1.11. 若 PRADA 已修訂及/或更換條款,任何先前版本的條款將不適用於修訂或更換版本生效後所為的任何購買行為。
2. 商品供應
2.1. 顧客確認商品數量有限,因此顧客知悉,在其下訂單時,PRADA需檢查商品的供應情況。
2.2. 有時候某些商品可能無貨可供應。在該情況下,PRADA將透過電子郵件迅速(及無論如何在下述特定期限內)通知顧客,其所下的訂單(「訂單」)已被取消。顧客所下的所有訂單均僅限於PRADA根據第4條規定接受後方屬有效。PRADA對商品的供應不做任何承諾。
2.3. PRADA保留隨時未經通知而更改透過網站銷售的商品的權利。
3. 購買程序
3.1. 在網站上銷售的每件商品,得透過專用連結瀏覽商品,包括其圖片、單價、顏色及尺吋(若有適用)等詳情。
3.2. 顧客得購買一件或多件商品,除另有規定外,每款商品的購買上限為4件。PRADA保留隨時任意決定更改該等限制的權利。
3.3. 顧客選擇購買的商品,將被放入網站上顧客「購物籃」(「購物籃」)。放入顧客購物籃的商品,不會預留給該個别顧客,仍得由其他顧客購買。
3.4. 對商品的描述,包括大小或尺吋(若有適用),連同該商品的一個或多個圖片,將顯示於顧客的購物籃中。
3.5. 儘管PRADA已採取合理手段以確保在網站上展示的圖片能準確反映商品原本實體,但因顧客使用裝置的技術及顏色解析度特性等原因,可能會有一些差異。PRADA對在網站上展示的商品圖片與商品實體間的差異不負擔任何責任。商品尺吋僅為約數,而網站展示的商品與寄送給顧客的商品實體間,在顏色、材料及設計上,可能會有些微差異。
3.6. 若欲查看已選擇的商品以及擬下訂單的總價,顧客得瀏覽購物籃網頁頁面。
3.7. 在確認相關訂單前,顧客必須檢查購物籃內容的正確性,並根據網站規定的指示完成訂單表格。
3.8. 在顧客按下相關的最終訂單確認鍵(「購買鍵」)時,訂單程序即完成,訂單得到確認並提交給PRADA。
3.9. 在按下購買鍵後,顧客將無法修改訂單內容,但其得在PRADA發出第4.4條所指的確認電子郵件前,發送電子郵件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或撥打電話+ 800 648 64800通知PRADA的客戶服務部以取消訂單。
3.10. 在按下購買鍵前,顧客必須確認其已閱讀並接受條款。在訂單程序結束時,顧客應儲存或列印條款供將來參考。
3.11. 在訂單程序未完成之前,訂單不會提交給PRADA處理。
3.12. 顧客同意並理解,PRADA得根據網站上公佈的PRADA隱私權政策,收集、使用、儲存並 處理 顧客 的個人資料 。 對 PRADA 使用 cookies 的方式、PRADA蒐集資料的類型、PRADA使用顧客個人資料之方式及目的、PRADA可能揭露顧客個人資料之情況等詳情,請參閱網站上公佈的PRADA的隱私權政策及Cookie政策。
3.13. 已在網站上註冊帳號的顧客,得登入其網站帳號並進入「我的訂單」網頁頁面以查看其訂單狀況。
3.14. 顧客必須確保,其在網站上輸入或提供給PRADA與購買有關的資訊,是正確、完整及最新的。
4. 契約之訂立
4.1. 網站上的所有資訊僅為要約之誘引,並非PRADA的要約。顧客同意,顧客所下的訂單是根據條款購買訂單所列商品的要約。提交的所有訂單均為購買要約並有待PRADA接受。
4.2. 若訂單程序已完成且網站並未回報發生任何錯誤,顧客所下的訂單才會交由PRADA處理。
4.3. 在顧客成功下訂單後,PRADA將向顧客發出電子郵件,確認PRADA已收到訂單。該電子郵件僅確認收到訂單,並非代表PRADA已接受訂單。
4.4. 只要PRADA向顧客發出確認PRADA已接受訂單的確認電子郵件(「確認電子郵件」),PRADA與顧客之間的契約即成立。確認電子郵件將包括訂單號碼。
4.5. 確認電子郵件將發送至顧客在訂單表格上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
4.6.PRADA保留因任何原因任意決定不接受訂單的權利,且對顧客不負擔任何責任。以下列舉PRADA可能不接受訂單的幾種情況:
a) 訂單所包含的任何或所有商品無貨供應(無論是永久或暫時無貨);
b) PRADA與顧客之間對於以前的訂單存在爭議;
c) 顧客之前曾違反過條款,或未能履行其在條款的義務;
d) PRADA有理由懷疑,顧客購買商品違反了條款(例如,是為了轉售商品,或為商業用途使用商品);
e) 顧客已涉入或被懷疑涉入非法或欺詐行為;
f) PRADA有理由懷疑,顧客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真實,或可能不正確或不真實;
g) 顧客訂購的商品,有標價錯誤(包括網站顯示商品的標價有誤)或描述錯誤之情形;
h) 顧客的付款方式被拒絕;
i) 顧客訂購某種商品的數量超出PRADA所定的數量限制;
j) 特定商品可能有運送限制;
k) PRADA無法履行顧客的訂單;或
l) 顧客提供的收貨地址,是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組織或個人的地址。
4.7. PRADA決定不接受或取消某份訂單具有最終拘束力。PRADA不需要就不接受某份顧客訂單而說明理由。
4.8. 若PRADA不接受某份訂單,PRADA應在收到訂單後30日內通知顧客。若PRADA不接受某份訂單,PRADA與顧客之間並未成立任何契約。
5. 價格及付款方式
5.1. 在網站上顯示的價格幣別為新台幣(NTD)。
5.2. 在購物籃中顯示的總價包括運費。
5.3. 在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前,PRADA應先獲得顧客的同意。
5.4. 顧客將被收取在其按下購買鍵以確認訂單前在購物籃顯示的總價。一旦PRADA接受訂單並準備出貨,上述金額將根據顧客選擇的付款方式予以收取。若PRADA因商品無貨供應而僅只接受訂單的部分商品,顧客將只被收取實際出貨商品的價格。
5.5. PRADA保留在接受顧客訂單前隨時修改價格的權利,且無須通知。
5.6. PRADA僅接受網站上所指定的信用卡以及其他付款方式。
5.7. 為使用信用卡付款的目的,顧客確認並保證,其為本次購買所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人或獲授權使用者,及在購買時輸入的信用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號碼、到期日及安全碼(若有適用)是正確的。
5.8. PRADA無任何義務、亦無責任,對於顧客使用於購物的信用卡的所有權或授權,或在購買時輸入的信用卡資料是否正確進行驗證。
5.9. 僅在以下條件皆達成時,顧客才會被收費:
a) 信用卡資訊已獲驗證;
b) 從相關發卡機構收到扣款授權;及
c) PRADA已接受訂單且訂單已準備出貨。
5.10. 縱使最終定價已顯示於顧客在按下購買鍵前的購物籃中,該金額並不會在顧客提交訂單時收取。
5.11. 若顧客採用其他付款方式(除信用卡外)支付,顧客確認並保證,其為本次購買所使用帳號的所有人或獲授權使用者,PRADA無任何義務、亦無任何責任驗證顧客使用該帳號的所有權或授權。
5.12. 所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及付款帳號持有人,均受限於發卡機構或付款方式提供者所進行的有效性查核及授權。若顧客的卡或付款方式的發行機構拒絕發出付款授權,PRADA將不會接受顧客的訂單,PRADA亦不會對任何遲延或不交貨負責。PRADA並無義務通知顧客有關發卡機構或付款方式提供者拒絕授權的原因。
5.13. PRADA並不負擔因PRADA處理顧客為完成訂單使用信用卡支付或其他付款方式,而由顧客的發卡機構或銀行或付款方式提供者收取的其他費用或款項。
5.14. 若顧客的信用卡或付款方式的計價貨幣不同於網站所顯示的購買價格的貨幣,最終價格可能按顧客的卡或帳號的計價貨幣收取。該最終價格由顧客的發卡機構或銀行或付款方式提供者進行計算(及計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PRADA並不負擔因顧客的發卡機構或付款方式提供者用不同於顧客在購買時顯示於網站的貨幣向顧客收費,而使顧客可能產生或發生的任何成本、費用、收費或其他責任。
5.15. 只有在顧客妥為支付其應付金額後,PRADA才會將商品出貨。
5.16. 若因任何原因未能向顧客收取到期款項,訂單程序將自動終止且訂單會被取消。
PRADA將相應通知顧客。
5.17. PRADA努力確保其網站上的所有價格資訊均正確。但有時候,錯誤仍會發生(例如錯字等類似疏忽)並導致商品的標價有誤。若商品的正確價格不同於網站上顯示的價格,PRADA將聯繫顧客,並詢問顧客其是否希望取消訂單並按正確價格下新訂單,及/或不接受顧客訂單。若包含在訂單內的商品價格因錯誤導致不正確,PRADA無義務接受訂單。
6. 送貨
6.1.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商品應送至顧客在訂單中指定的地址。在送達商品時,需收貨人簽收。PRADA及其第三方送貨服務供應商並不負責核對簽名收貨人的身份。若在送貨時不能夠將商品送至顧客在訂單中指定的地址,在顧客同意後,商品得送交保全、櫃台人員、管理員或在顧客提供地址所處大樓內履行類似職責的人士,以供顧客收取。
6.2. PRADA不會處理或運送送貨地址為郵政信箱的訂單或商品,亦不會接受PRADA懷疑顧客可能不是自然人(例如,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的訂單。
6.3. 在網站上可供出售的商品,只可購買並送至上述第1.5條所顯示區域內的地址。送貨地址在該區域以外的訂單,將遭PRADA自動拒絕。
6.4. 若顧客在訂單表格上提供的送貨地址不正確、不準確或不完整,PRADA對因此所致的送貨遲延或未能送貨不負擔任何責任。
6.5. PRADA將儘量在接受訂單之日起三十(30)天內送達訂購的商品。但是,若在PRADA合理控制之外發生不可預見事件,或其第三方送貨服務提供者影響了訂單商品的送達,PRADA或其第三方送貨服務提供者,對因延遲送達訂單商品而使顧客遭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概不負擔任何責任。
6.6. PRADA 提供的到貨日期僅為預計日期,PRADA對訂單商品未能於該日送達給顧客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擔任何責任。同樣地,任何遲延不會解除顧客接受送貨並為訂單付款的義務。
6.7. 若PRADA未能在上述訂明的期限內送達商品,顧客得要求PRADA提供商品經修改的預計到貨日期。
6.8. 若訂購的商品未能於PRADA提供的經修改的預計到貨日期送達,PRADA或顧客得立即終止訂單。PRADA應迅速向顧客退還顧客為終止的訂單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6.9. 顧客有權取消或終止商品無法送達之訂單商品,並有權收取其就該訂單已向PRADA支付而被退還的任何款項。
6.10. PRADA保留根據商品的供貨情況將訂單拆分並多次運送商品的權利。若PRADA有意如此行事,其將通過電子郵件通知顧客。顧客不會因訂單被拆分並多次運送商品而支付任何額外的運費。
6.11. 顧客將會收到包含貨運查詢號碼以及允許顧客追蹤送貨情況的專屬連結的電子郵件(但前提是PRADA的第三方貨運服務提供者已向PRADA提供貨運狀態資訊)。
6.12. 若顧客對出貨或送貨有任何疑問,得發送郵件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或撥打電話+ 800 648 64800聯繫PRADA的顧客服務部門。
6.13. 作為將商品送貨的另一選擇,顧客得要求在指定店鋪自取PRADA指定的商品。顧客在購買時將有機會從指定店鋪中選擇一間去自取。若自PRADA向顧客發送確認商品可供自取的電子郵件之日起七(7)日內,顧客未自取商品,PRADA得解除契約及/或取消訂單。在該情況下,顧客將獲通知契約已解除及/或訂單已取消,而PRADA應迅速向顧客退還顧客為解除的契約或取消的訂單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6.14. 對於商品將送至顧客地址的訂單,顧客將從商品按第6.1條送達時承擔商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對於商品將按第6.13條送至店鋪的訂單,商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將從顧客自取商品時移轉給顧客。
6.15. 若商品在根據第6.1條送達或根據第6.13條在店鋪自取(若有適用)前已毀損,PRADA將退還顧客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7. 商品與訂單相符
7.1. 在商品送達時,顧客必須檢查包裝及密封狀況是否完整、未受損及未受潮。顧客還必須檢查送達的商品,以確認商品與訂單相符,及商品並無任何製造瑕疵或商品未能符合網站描述。
7.2. 若透過網站訂購的商品(香水及沙灘裝除外)存在製造瑕疵,顧客應有權在商品送達之日起兩年內,要求退款或更換或維修商品(由PRADA選擇)。
7.3.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PRADA排除法定或其他或因之前的交易或慣例或貿易慣例中明示或默示的、與商品及服務有關的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保證,並免除責任。 7.4. 顧客得按如下第13條訂明的地址聯繫PRADA,通知PRADA有關商品的瑕疵。
8. 退貨及退款 – 解除契約
8.1. 在顧客收到訂單商品的十六(16)日內,顧客可解除其已訂購的所有或任何商品的合約並要求退貨。
8.2. 為行使解除權,顧客必須遵守商品隨附的「退貨規定」中訂明的程序。
8.3. 在顧客遵守商品隨附的退貨規定中訂明的程序的情況下,PRADA委派的快遞公司將收取包含退貨商品的包裹且不會向顧客收費。
8.4. 但若顧客未遵守商品隨附的退貨規定中訂明的程序,將商品退還給PRADA過程中的退貨費用及所發生損失、竊盜、損害或遲延的責任,將由顧客負擔。
8.5. 顧客可發電子郵件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聯繫PRADA,查詢商品退還的地址。
8.6. 顧客不得無故拖延;在任何情況下,在顧客通知PRADA其欲退還部分或全部商品之日起十四(14)日內,應退還其決定退還的商品。
8.7. 商品必須以其被送達時的同樣狀態及原包裝退還,連同統一發票原件。香水必須為未打開及保持原包裝。顧客必須確保商品未受損及完整,從未被使用或穿戴,以其原包裝退還,並正確地將商品被收到時的所有標籤、吊牌及安全吊牌附隨於原有位置。
8.8. PRADA應檢查每件被退還商品的包裝、標籤及狀況,及商品是否以符合上述訂明的所有條件及要求的方式被退還。
8.9. 若商品顯示已受損、被損壞、有污漬或其狀態顯示並非為顧客確定購買的商品的性質及特色所必須而被使用過,PRADA保留拒絕退還的權利。
8.10. 在退貨被拒絕的情況下,PRADA應向顧客發出特別通知,並不會向顧客退款,並保留就可歸責於顧客的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
8.11. PRADA應在收到退還的商品並核實商品符合要求狀態後七(7)日內,退還商品的款項。
8.12. 退款時,應將顧客已支付的款項,用同樣付款方式,退還至用於購買時的同一張卡或帳號。PRADA對金融機構處理退款所需時間不負擔任何責任。
8.13. PRADA應通過電子郵件確認對顧客的退款。
8.14. PRADA對顧客就該商品已支付的運費,無返還義務。
8.15. 本第8條下對商品的退貨,僅限於通過網站進行的購買行為。
9. 責任限制
9.1. 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PRADA對因顧客購買網站出售的商品而可能產生的、或與顧客使用或進入網站而產生或有關的顧客的任何經濟損失、商譽或聲譽的損失或其他非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絕不負擔責任。
9.2. 在不違反第6.6條及9.1條規定的前提下,PRADA在條款無論是因合約、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義務等,就某一件商品而產生的全部責任金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顧客就該商品已支付金額的100%。
9.3. 若遲延或不能履行是因在PRADA合理控制外的原因造成,PRADA對其遲延或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條款下的義務,不負擔任何責任。
10. 商品真偽及智慧財產權
10.1. PRADA保證其在網站上出售的所有商品均為真品。
10.2. 「Miu Miu」商標以及所有的圖形及非圖形標誌,及更廣泛而言,在「Miu Miu」產品、相關飾品及/或包裝上顯示的所有其他商標、插圖、圖片及標誌,無論是否已登記,均為並持續為 PRADA 或 PRADA 所屬集團的關聯公司(即 Prada S.p.A.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子公司)(若有適用)的專有財產。對該等商標、插圖、圖片及標誌全部或部分的重製、修改、篡改或使用,無論基於任何原因及理由,均嚴格禁止。
10.3. 網站上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標誌、文字、資料編輯、圖像、圖標、影像、照片、聲音素材、聲音、音樂、軟體及其任何組合)(「內容」),均由 PRADA(或 PRADA 集團公司)所有或授權,並受世界上適用的著作權及條約保護。在此保留關於內容的所有權利。
10.4. 於不違反條款的前提下,PRADA 給予顧客可撤銷的非獨家授權以進入並個人使用網站,惟顧客不得:
a) 以可能不利於或損害PRADA聲譽的任何方式使用網站;
b) 將網站用於商業或營業目的。網站僅供個人非商業性使用;或
c) 使用軟體、機器人軟體、蜘蛛軟體、爬蟲軟體或類似的資料蒐集及擷取工具,或採取可能會對PRADA的網路系統造成不合理負擔或負荷的其他作為。
10.5. PRADA 得隨時任意決定終止本第 10 條下給予顧客的有限授權,且不影響 PRADA 因任何原因(包括違反條款)根據適用法律而對顧客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濟。
10.6. PRADA 努力確保其在網站發佈的資訊是正確及完整。但是,PRADA 並不保證內容或網站提供的其他資訊為正確及/或無錯誤,PRADA並不承諾網站或內容的功能性不發生錯誤,或網站、內容或伺服器無病毒、惡意代碼或有潛在危害性的其他物件,或網站不會被入侵。PRADA 建議所有顧客確保其已安裝最新的防毒軟體。
11. 爭議
11.1. 條款適用台灣法律並應據其解釋。
11.2. 若對條款的解釋及/或適用產生爭議,台灣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11.3. 條款是可分割的。若條款的任何條款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無執行力,該條款應被視為從條款中刪除,條款的其他條款仍維持有效及可執行。
11.4. 於所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在網站上記錄的關於顧客的交易及購買的商品的資料,應在所有目的範圍內被視為完整及正確的記錄。
12. 一般條款
12.1. 條款,包括條款所提及的任何政策或文件,構成顧客與PRADA之間就條款的標的事項的完整協議及理解,並取代與該標的事項有關的任何先前的協議或理解。
12.2. 一方未能或遲延行使其權力或權利,並非表示其放棄該權力或權利。一方行使某權力或權利,並不排除其在將來行使或其行使其他權力或權利。除非採用書面形式,放棄不產生效力。放棄某權力或權利,僅就其相關的特定情形及其放棄的特定目的才有效。
13. 聯絡資訊
13.1. 若欲申訴或取得關於網站、條款或訂單狀況的進一步資訊或協助,顧客可發送電子郵件至: 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
13.2. PRADA得向顧客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用電子郵件發送條款的任何通知。當電子郵件從PRADA的電腦系統寄出,應視為顧客已收到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