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介
1.1. 在香港通过网站 www.miumiu.com(“网站”)销售“Miu Miu”品牌商品(“商品”),受如下销售条款及条件(及其不时修订版本)(“条款及条件”)管辖。
1.2. 商品由PRADA Asia Pacific Limited(公司注册号623905)(“PRADA”)直接销售。PRADA是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香港毕打街11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36楼3601-3606, 3609-10室。
1.3. 网站仅限于将商品销售给予营业、商业、企业、手工或职业活动无关的自然人顾客(“顾客”)。顾客必须年满18周岁,且有能力签订合法有约束力的合同。若某自然人未满18周岁但希望下订单,该自然人必须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对条款及条件的同意及许可。父母或监护人将是为条款及条件的目的之顾客。
1.4. 明确禁止为商业或职业目的将在网站购买的商品再出售或转让。
1.5. 通过网站购买的商品将只可送至香港的某一实体地址(不包括邮政信箱、留局待领或货运代理地址)。
1.6. 通过网站订立销售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或中文。销售合同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应同等有效,但是,若有任何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1.7. 条款及条件会于网站公布,以供顾客参考有关信息及留存记录。
1.8. 购买商品仅受在进行购买时有效的、公布于网站的条款及条件的排他性管辖。
1.9. PRADA 保留在任何时候修订及/或替换条款及条件的权利。
1.10. 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修订及/或替换,对在已修订或新版本的条款及条件载明生效之日后购买商品的行为才有效。
1.11. 若 PRADA 已修订及/或替换条款及条件,任何之前版本的条款及条件不适用于已修订或替换的条款及条件生效之后的任何购买。
2. 商品供应
2.1. 顾客确认商品数量有限,因此顾客知悉,在其下订单时,PRADA需查核商品的供应情况。
2.2. 有时候某些商品可能无货供应。在该情况下,PRADA将通过电子邮件迅速通知顾客(及在任何情况下在如下订明的限期内)其所下的订单(“订单”)已被取消。顾客所 下的所有订单均受限于PRADA根据第4条所做的接受。PRADA对商品的供应不做任何承诺。
在顾客所订的商品仅部分有货的情况下:
(i) 若顾客在下订单时选择接受当商品有货时分多次运送,PRADA将通知顾客部分商品无货供应,同时接受有货供应的商品的订单。
(ii) 若顾客在下订单时选择接受仅整个订单运送,PRADA将询问顾客其希望PRADA 接受有货供应的商品的订单或取消订单。若PRADA在72小时内未收到顾客的回复,PRADA将取消订单。
(iii) 若顾客在下订单时未获上述两种选项,PRADA将联系顾客并询问其希望PRADA 接受有货供应的商品的订单或取消订单。若PRADA在72小时内未收到顾客的回复,PRADA将接受有货供应的商品的订单。
2.3. PRADA保留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而更改可通过网站销售的商品的权利。
3. 购买程序
3.1. 在网站上销售的每件商品,可通过专门链接浏览其详情,包括图像、单价、颜色、尺码(如适用),以及,就在网站上因尚未能送货而特别标示为“预订”、“预订商品”或“个人订制商品”的预计送达日期(受限于第6.5条)。
3.2. 顾客可购买一种或多种商品,除另有规定外,每种商品的购买上限为4件。PRADA 保留在任何时候按其酌情决定更改该等限制的权利。
3.3. 顾客选择购买的商品,将被放入网站上顾客的“购物篮”(“购物篮”)。放入顾客的 购物篮的货品,不会预留给该个别顾客,仍可由其他顾客购买。
3.4. 对商品的描述,包括大小或尺码(若适用),连同该商品的一个或多个图像,将展示于顾客的购物篮中。
3.5. 尽管PRADA已采取合理手段以确保在网站上展示的图片能准确反映原装商品,但因顾客使用装置的技术及颜色解析度特性的原因,可能会有一些差异。PRADA对在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图像的失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商品给出的任何尺寸仅为约数,而展示的商品以及寄送给顾客的商品的颜色、材料及设计,可能会有些微改变。
3.6. 若欲查看已选择的商品以及拟下订单的总价,顾客可浏览购物篮网页。
3.7. 在确认相关订单前,顾客必须审核购物篮内容的准确性,并根据网站订明的指示完成订 单表格。
3.8. 在顾客点击相关的最终订单确认键(“购买键”)时,订单过程即完成,订单得到确认 并提交给PRADA。
3.9. 在点击购买键后,顾客将无法修改订单内容,但其可在PRADA发出第4.4条所指的确认电邮前, 发电邮给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通知PRADA的客户服务部以取消订单,涉及一件或多件显示为不可退货的个人订制商品或预订商品的订单除外。
3.10. 在点击购买键前,顾客必须确认其已阅读并接受条款及条件。在订单过程结束时,顾客 应储存或打印条款及条件做将来参考之用。
3.11. 在订单程序未完成之前,订单不会提交给PRADA处理。
3.12. 顾客同意并理解,PRADA可根据网站上公布的PRADA的私隐政策,收集、使用、储存并处理顾客的个人信息。对PRADA使用cookies的方式、PRADA收集信息的类型、PRADA如何及为什么使用顾客的个人信息、PRADA在什么情况下会披露信息的详情, 请参阅网站上公布的PRADA的私隐政策及Cookie政策。
3.13. 已在网站上注册账号的顾客,可登入其网站账号并进入“我的订单”网页,以查看其订 单状况。
3.14. 顾客必须确保,其在网站上输入或提供给PRADA与购买有关的数据,是准确、完整及最新的。
3.15. 顾客可能有机会,在某系列商品在市场上进行商业发布或经销前,在网站上预订该等商品。该等商品在网站上明确定义并标示为“预订”或“预订商品”。顾客确认,在其下订单时,该等预订商品尚不能送货。
顾客亦可能有机会,根据网站上的描述在网站上预订允许顾客进行个人订制的某系列商品。该等商品在网站上明确定义并标示为“个人订制商品”。顾客确认,在其下订单时,该等个人订制商品可能无法立即送货。
顾客确认并同意,若顾客所下的任何订单涉及一件或多件预订商品或个人订制商品,虽 然预订商品或个人订制商品在当时可能无法送货,但该订单在网站上显示并展示于购物 篮的、包括所有商品的总价将先行向顾客收取。
受限于第6.5条,预订商品或个人订制商品将于商品网页描述及/或购物篮所显示的预计送达日期或该日期前后交付给顾客。
若顾客所下的订单,除现可送货的商品外,还包括一件或多件预订商品或个人订制(“混合订单”),商品将在有货供应时分别交付给顾客(受限于第6.5条)。
3.16. 除预订商品及个人订制商品的条款及条件另有规定外,所有条款及条件将适用于在网站 上出售的预订商品及/或个人订制商品。
4. 合同订立
4.1. 网站上的所有信息仅为要约邀请,并非PRADA的要约。顾客同意,顾客所下的订单是根据条款及条件购买订单所列商品的要约。提交的所有订单均为购买要约并有待PRADA接受。
4.2. 若订单程序已完成且网站并未报告发生任何错误,顾客所下的订单才会交由PRADA处理。
4.3. 在顾客成功下订单后,PRADA将向顾客发出电邮,确认PRADA已收到订单。该电邮是对收到订单的确认,并不意味PRADA已接受订单。
4.4. 只要PRADA 向顾客发出确认PRADA 已接受订单的确认电邮(“ 确认电邮”),PRADA与顾客之间的合同即订立。确认电邮将包括订单号码。
4.5. 确认电邮将发送至顾客在订单表格上提供的电邮地址。
4.6. PRADA保留因任何原因根据其酌情权不接受订单的权利,且对顾客不承担任何责任。下面列举PRADA可能不接受订单的几种情况:
a) 订单所包含的任何或所有商品无货供应(无论是永久或暂时无货,但预订商品及个人订制商品的情况除外);
b) PRADA与顾客之间对于以前的订单存在争议;
c) 顾客之前曾违反过条款及条件,或未能履行其在条款及条件下的义务;
d) PRADA有理由怀疑,顾客购买商品违反了条款及条件(例如,是为了再出售商品,或为商业用途使用商品);
e) 顾客已牵涉入或被怀疑牵涉入非法或欺诈行为;
f) PRADA有理由怀疑,顾客提供的数据不准确或不真实,或可能不准确或不真实;
g) 顾客订购的商品,有标价错误(包括网站显示商品的标价有误)或不正确地被展示;
h) 顾客的付款方式被拒绝;
i) 顾客订购某种商品的数量超出PRADA所定的数量限制;
j) 运送限制可能适用于某种商品;
k) PRADA无法满足顾客的订单;或
l) 顾客提供的收货地址,是提供货物运送服务的实体或个人的地址。
4.7. PRADA不接受或取消某份订单的决定是最终的并有约束力。不得要求PRADA就不接受某份顾客订单给予理由。
4.8. 若PRADA不接受某份订单,PRADA应在收到订单后30日内通知顾客。若PRADA不接受某份订单,PRADA与顾客之间并未订立任何合同。
5. 价格及付款方式
5.1. 在网站上显示的价格货币为港币(HKD)。
5.2. 在购物篮上显示的总价包括运送费。
5.3. 在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前,PRADA应先获得顾客的同意。
5.4. 顾客将被收取在其点击购买键以确认订单前在购物篮显示的总价。一旦PRADA接受订单,上述金额将根据顾客选择的付款方式予以收取。若PRADA因无货供应而只接受订单的部分商品,顾客将只被收取实际运送的商品的价格。
5.5. PRADA保留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修改价格的权利。
5.6. PRADA仅接受网站上显示的信用卡以及其他付款方式。
5.7. 为使用信用卡付款的目的,顾客确认并保证,其是用于本次购买所使用的信用卡的拥有人或获授权使用,及在购买时输入的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的号码、到期日及安全码(若适用))是准确的。
5.8. PRADA既无任何责任也无任何职责,验证顾客对其用于购物的信用卡的拥有权或授权,或验证在购买时输入的卡信息的准确性。
5.9. 只有在如下事项完成后,顾客才会被收费:
a) 信用卡信息已获验证;
b) 从相关发卡机构收到扣账授权;及
c) PRADA已接受订单。
5.10. 尽管最终定价已显示于顾客在点击购买键前的购物篮中,该金额并不会在顾客提交订单 时收取。
5.11. 若顾客采用其他付款方式(除信用卡外)支付,顾客确认并保证,其是用于本次购买所使用的账号的拥有人或获授权使用。PRADA既无任何责任也无任何职责,验证顾客使用该账号的拥有权或授权。
5.12. 所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及付款账号持有人,均受制于发卡机构或付款方式提供者的有效性查核及授权。若顾客的卡或付款方式的发行机构拒绝发出付款授权,PRADA将不会接受顾客的订单,PRADA亦不会对任何延迟或不交货负责。PRADA并无义务通知顾客有关发卡机构或付款方式提供者拒绝授权的原因。
5.13. PRADA并不负担因PRADA处理顾客为完成订单使用信用卡支付或其他付款方式,而由顾客的发卡机构或银行或付款方式提供者收取的其他费用或款项。
5.14. 若顾客的信用卡或付款方式的计价货币不同于网站所显示的购买价格的货币,最终价格可能按顾客的卡或账号的计价货币收取。该最终价格由顾客的发卡机构或银行或付款方式提供者进行计算(及计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PRADA并不负担因顾客的发卡机构或付款方式提供者用不同于顾客在购买时显示于网站的货币向顾客收费,而使顾客可能产生或遭受的任何成本、费用、收费或其他责任。
5.15. 只有在顾客妥为支付其欠付金额后,PRADA才会将商品装运。
5.16. 若因任何原因未能向顾客收取到期款项, 订单程序将自动终止且订单会被取消。
PRADA将相应通知顾客。
5.17. PRADA努力确保其网站上的所有价格信息均正确。但有时候,错误会发生(例如错字或类似疏忽)并导致商品的标价有误。若商品的正确价格不同于网站上显示的价格,PRADA将联系顾客,并询问顾客其是否希望取消订单并按正确价格下新订单,及/或不接受顾客订单。若包含在订单内的商品价格因错误导致不正确,PRADA无义务接受订单。
6. 送货
6.1.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商品应送至顾客在订单中指定的地址。在送达商品时,需收货人签收。PRADA及其第三方送货服务供应商并不负责核对签名收货人的身份。若在送货时不能够将商品送至顾客在订单中指定的地址,在顾客同意后,商品可送交保安、看门人、门房或在顾客提供地址所处大楼内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士,以供顾客收取。若一份订单包含一种或以上的预订商品及/或个人订制商品,商品可在其有货供应时分多次运送。若一份订单并不包含任何预订商品及/或个人订制商品,顾客可选择将商品分次或一次运送。
6.2. PRADA不会处理送货地址为邮箱的订单或将商品送至邮箱,亦不会接受PRADA怀疑顾客可能不是自然人(例如,是公司或其他注册实体)的订单。
6.3. 在网站上可供出售的商品,只可购买并送至上述第1.5条所显示地域内的地址。送货地址在该地域以外的订单,将遭PRADA自动拒绝。
6.4. 若顾客在订单表格上提供的送货地址不正确、不准确或不完整,PRADA对由此造成的送货延迟或未能送货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PRADA将尽量在接受订单之日起三十(30)天内送达订购的商品,或就预订商品或个人订制商品或包含预订商品及/或个人订制商品的订单而言,在预订商品及/或个人订制 商品的网页描述及/或购物篮显示给顾客的预计送货日期或该日期前后交付给顾客。但是,若在PRADA合理控制之外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其第三方送货服务提供者影响了订单商品的送达,PRADA或其第三方送货服务提供者,对因延迟送达订单商品而使顾客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6.6. PRADA 提供的送货日期仅为预计日期,PRADA 对订单商品未能于该日送达给顾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样地,任何延迟不会解除顾客接受送货并为订单付款的义务。
6.7. 若PRADA未能在上述订明的期限内送达商品,顾客可要求PRADA提供商品经修改的预计送货日期。
6.8. 若订购的商品未能于PRADA提供的经修改的预计送货日期送达,PRADA或顾客可立即终止订单。PRADA应迅速向顾客退还顾客为终止的订单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6.9. 顾客对其订单商品未能送达的唯一补救,是其取消或终止相关订单,并收取其就该订单已向PRADA支付的款项的退还权利。
6.10. PRADA保留根据商品的供货情况将订单拆分并多次运送商品的权利。若PRADA有意如此行事,其将通过电邮通知顾客。
6.11 顾客将会收到包含货运查询号码以及允许顾客监督送货情况的独有链接的电邮(受制于PRADA的第三方货运服务提供者向PRADA提供货运状态信息)。
6.12 若顾客对货运或送货有任何疑问,可发送邮件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联系。
PRADA的顾客服务部门。
6.13 作为将商品送货的另一选择,顾客可要求在指定店铺自取PRADA指定的商品。顾客在购买时将有机会从指定店铺中选择一间去自取。若自PRADA向顾客发送确认商品可供自取的电邮之日起七(7)日内,顾客未自取商品,PRADA可取消订单。在该情况下, 顾客将获通知订单已取消,而PRADA应迅速向顾客退还顾客为取消的订单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6.14 对于商品将送至顾客地址的订单,顾客将从商品按第6.1条送达时承担商品的损失或损害风险。对于商品将按第6.13条送至店铺的订单,商品的损失或损害风险将从顾客自取商品时转移给顾客。
6.15 若商品在根据第6.1 条送达或根据第6.13 条在店铺自取(按适用情况)前已受损,PRADA将退还顾客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7. 商品与订单相符
7.1. 在商品送达时,顾客必须检查包装及密封状况是否完整、未受损及未受潮。顾客还必须检查送达的商品,以确认商品与订单相符,及商品并无任何生产缺陷或商品未能符合网 站描述。
7.2. 若通过网站订购的商品(香水及沙滩装除外)存在生产缺陷,顾客应有权在商品送达之日起两年内,要求退款或更换或维修商品(由PRADA选择)。
7.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PRADA排除法定或其他或因之前的交易或惯例或贸易实践中明示或默示的、与商品及服务有关的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保证并免责。
7.4. 顾客可按如下第13条订明的地址联系PRADA,通知PRADA有关商品的缺陷。
8. 退货及退款 – 取消
8.1. 除标明为不可退货的个人订制商品外,在PRADA运送订单之日起七(7)日内,顾客可取消其已订购的所有或任何商品的合同并要求退货。若一份订单的商品是分多次运送的,某项商品的七(7)日期限应从该商品的交货日开始计算。
8.2. 为行使取消权,顾客必须遵守商品随附的退货程序指引中订明的程序。
8.3. 在顾客遵守商品随附的退货指引中订明的程序的情况下,PRADA委派的速递公司将收取包含退货商品的包裹且不会向顾客收费。
8.4. 但若顾客未遵守商品随附的退货指引中订明的程序,将商品退还给PRADA过程中的退货费用及所发生损失、盗窃、损害或延迟的责任,将由顾客承担。
8.5. 顾客可发电邮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联系PRADA,查询商品退还的地址。
8.6. 顾客必须无不恰当地拖延,及在任何情况下,在顾客通知PRADA其欲退还部分或全部商品之日起七(7)日内,退还其决定退还的商品。
8.7. 商品必须以其被送达时的同样状态及原包装退还。香水必须为未打开及原包装。顾客必须确保商品未受损及完整,从未被使用或穿戴,以其原包装退还,并附以正确地附于商品被收到时的原有位置的所有标签、标牌及安全标签。
8.8. PRADA应检查每件被退还商品的包装、标签及状况,及商品是否以符合上述订明的所有条件及要求的方式被退还。
8.9. 若商品显示已受损、被损坏、有污渍或其状态显示并非为顾客确定购买的商品的性质及特色而被使用过,PRADA保留拒绝退还的权利。
8.10. 在退货被拒绝的情况下,PRADA应向顾客发出特定通知,并不会向顾客退款,并保留就可归因于顾客的损害追讨赔偿的权利。
8.11. PRADA应在收到退还的商品并核实商品符合要求状态后七(7)日内,退还商品的款项。
8.12. 退款时,应将顾客已支付的款项,用同样付款方式,贷记入用于购买时的同一张卡或账号。PRADA对金融机构处理资金所需时间不承担任何责任。
8.13. PRADA应通过电邮确认对顾客的退款。
8.14. PRADA对顾客就该商品已支付的速递费,无返还义务。
8.15. 本第8条下对商品的退货,仅限于通过网站进行的购买。
9. 责任限制
9.1. 除有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疏忽外,PRADA对因顾客购买网站出售的商品而可能产生的、或与顾客使用或进入网站而产生或有关的顾客的任何经济损失、商誉或声誉的损失或其他非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绝不承担责任。
9.2. 受制于第6.6条及9.1条,PRADA在条款及条件下无论是因合同、侵权(包括疏忽)、违反法定职责或其他责任,就某一件商品而产生的合计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顾客就该商品已支付金额的100%。
9.3. 若延迟或不能履行是因在PRADA合理控制外的原因造成,PRADA对其延迟或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条款及条件下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商品真实性及知识产权
10.1. PRADA保证其在网站上出售的所有商品均为真货。
10.2. “Miu Miu”商标以及所有的图形及非图形标志,及更广泛而言,在 “Miu Miu” 产品、相关饰品及/或包装上显示的所有其他商标、插图、形象及标志,无论是否已注册,均为并维持为 PRADA 或关联的 PRADA 集团公司(是 Prada S.p.A.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子公司)(按适用情况)的专有财产。对该等商标、插图、形象及标志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修改、篡改或使用,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及以何为支持,均严格禁止。
10.3. 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志、文字、数据编辑、图像、图标、影像、照片、声音素材、音响、音乐、软件及其任何组合)(“内容”),均由 PRADA(或 PRADA 集团公司)拥有或许可,并受世界上适用的版权法律及条约保护。在此保留关于内容的所有权利。
10.4. 受制于条款及条件,PRADA 给予顾客可撤销的非独家许可进入并个人使用网站,惟顾客不得:
a) 以可能不利于或损害PRADA声誉的任何方式使用网站;
b) 将网站用于商业或营业目的。网站仅供个人非商业性使用;或
c) 使用软件、机器人软件、蜘蛛软件、爬虫软件或类似的数据搜集及提取工具,或采取可能会对PRADA的基建设施构成不合理负担或负荷的其他行动。
10.5. PRADA 可在任何时候根据其绝对酌情权终止本第 10 条下给予顾客的有限许可,且不影响 PRADA 因任何原因(包括违反条款及条件)根据适用法律针对顾客拥有的任何其他补救。
10.6. PRADA 努力确保其在网站发布的信息是准确及完整的。但是,PRADA 并不保证内容或网站提供的其他信息准确及/或无错误,PRADA 并不承诺网站或内容的功能性无错误, 或网站、内容或服务器无病毒、恶意代码或有潜在危害性的其他组成部分,或网站不会被入侵。PRADA 建议所有顾客确保其已安装最新的防毒软件。
11. 争议
11.1. 条款及条件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应据其解释。
11.2. 若对条款及条件的释义及/或适用产生争议,香港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11.3. 条款及条件是可分割的。若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条款及条件中被删除,条款及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维持有效及可执行。
11.4. 在网站上记录的关于顾客的交易及购买的商品的数据,应为所有目的视为完整及准确的记录。
12. 概述
12.1. 条款及条件,包括条款及条件所提及的任何政策或文件,构成顾客与PRADA 之间就条款及条件的标的事项的整份协议及理解,并取代与该标的事项有关的任何先前的协议或理解。
12.2. 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权力或权利,并非其放弃该权力或权利。一方行使某权力或权利,并不排除其在将来行使或其行使其他权力或权利。放弃非有效,除非采用书面形式。放弃某权力或权利,仅就其相关的特定情形及其放弃的特定目的才有效。
13. 联络详情
13.1. 若欲投诉或获得关于网站、条款及条件或订单进程的额外信息或帮助,顾客可将电邮发 送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
13.2. PRADA可向顾客提供的电邮地址,用电邮发送条款及条件下的任何通知。当电邮从PRADA的电脑系统寄出,应视为顾客已收到该通知。
1. 概述
1.1. 任何通过遥距销售方式达成销售的带有 Prada 集团商标商品(“商品”),包括须经顾客批准的销售,受如下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管辖。
商品由PRADA Asia Pacific Limited(公司注册号21322467)直接销售(下称 “本公司”)。 本公司是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一座8楼。
本公司的详细资料应在购买要约、销售点发出的送货单或收据以及下文定义的销售确认书列明。
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包含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信息,以及适用于消费者的限制与免责条款,并规范本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遥距销售。
1.2. 使用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所规范的遥距销售服务仅限于顾客 (“顾客”) 使用,顾客被理解为自然人,其行事目的主要与营业、商业、企业、手工艺或职业活动无关。 顾客必须年满 18 周岁,且有能力签订合法有约束力的合同。 若某自然人未满 18 周岁但希望进行购买,该自然人必须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对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的同意及许可。 就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的目的而言,父母或监护人将是顾客。
明确禁止为任何商业或职业目的再出售或转让订购的商品。
1.3. 商品只能送达至本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本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管理相关销售流程的销售点或商业架构的所在地。 请顾客联系客户服务部以确认本公司是否也可送达至其他国家或地区。
1.4. 通过遥距销售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为: 英文或中文。 该等销售合同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具有同等效力,但若有任何歧异,则以英文版为准。
1.5. 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提供给顾客,以供顾客根据现行规定了解、储存及复制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
1.6. 与商品相关之销售合同,仅受本公司寄送购买要约或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按以下各条款之定义)(如适用)时有效之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规范。
1.7. 「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指顾客根据本公司所指明之条款批准本公司向其提供之商品后达成的任何销售,或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未能根据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中指明的退货条款退货之后达成的任何销售。
2. 商品供应
2.1. 顾客明白商品数量有限,因此顾客知悉本公司在收到顾客的购买请求后,本公司必须查核商品供应情况。 本公司将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商品供应尽可能是最新的。
2.2. 某些商品的供应可能偶尔出现不便。 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通过电邮和/或电话迅速通知顾客(在任何情况下均在以下规定的条款内),其购买请求因商品无法提供而未被接受,并可能邀请顾客仅针对可提供的商品确认其请求。
2.3. 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而更改要约出的商品的权利。
3. 购买程序
3.1. 本公司通过电话或其他数码或纸张方式,或在商店收取顾客购买商品的意向。 在收到顾客的购买意向后,本公司将发送一封电邮,概述购买请求(“购买要约”),或者,在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的情况下,发送一封电邮,概述将提供给顾客的商品(“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 连同购买要约合称 “购买要约”)。
购买要约应包含所有有助于日后可能达成销售的合同前信息,例如,本公司的详细信息、商品描述、尺寸、颜色、数量、价格、撤回权和行使撤回权的方式,以及在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 顾客必须确认接受全部或部分所收商品的强制性期限,以及依据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有效执行合同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及以附件或链接方式提供的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及私隐政策。 购买要约还应包含付款链接,以便支付商品价格和运费,本公司将在向顾客确认商品可用性后收取运费。 购买要约在固定期限内有效。
在购买要约所示期限结束时,顾客不得再使用链接付款,且顾客在期限届满后表达的任何购买意向将不被视为有效。 因此,本公司对商品价格的任何变动概不负责。 在此情况下,顾客应根据本第 3.1条 再次向本公司表达其购买商品的意向,并应收到新的购买要约以及新的付款链接。
3.2. 顾客必须检查购买要约内容的正确性,并汇报任何错误、新增或变更的内容。 本公司可能会以电子邮件寄送包含顾客所指出之变更的新购买要约。
如果是遥距销售,而非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顾客应在期限内根据购买要约中指明的条款,通过购买要约中包含的支付链接直接确认购买要约。 顾客透过付款链接付款确认购买要约,即视为顾客明确无误地表示愿意根据所收到的购买要约购买商品(如有),以及完全接受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顾客必须保存)和购买要约中指明的所有条款,并确认其已阅读个人资料处理信息(下称“购买确认”)。
若为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顾客必须在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中指明的日期前向本公司表明其对全部或部分商品的批准。
3.3. 经核实商品供应后,本公司向顾客的支付卡收取可用商品的价格和适用的运费,且本公司发出购买和运费确认书时,购买即告完成。
在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的情况下,顾客明确承认,本公司有权在顾客的付款卡中暂时冻结相等于提供给顾客的商品总价的金额,但在不影响下文第 8.12 条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在表示满意期限结束时退货的商品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顾客表示有兴趣购买销售点目前无法提供的商品,销售点将通过电邮向顾客发送订单商品和相关价格的概要,并提供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以及私隐政策。 本公司有权暂时冻结顾客付款卡中相等于商品总价的金额,以待顾客透过付款连结付款后确认商品是否有货。
3.4. 本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储存每份购买要约和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以及购买所需的顾客资料。
本公司依据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向顾客销售商品,即表示本公司会处理顾客的个人资料。 本公司尤其须根据适用的个人资料保障法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处理顾客的个人资料。 处理的目的和方法在提供给顾客并公布在本公司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私隐政策」中列明。
3.5. 顾客保证对所有传送给本公司并经顾客确认的购买要约中所包含的资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 合同订立
4.1. 销售合同应视为已订立:
a) 如果是除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以外的遥距销售,当本公司发出商品购买确认和发货确认(下称 “销售确认书”)时。
销售确认书还将包含购买条件的概要,例如:所购商品的描述及其主要特性、商品价格和订单总价(包括任何税金和运费)、提交任何通讯的地址、售后服务信息、是否存在撤回权以及如何行使撤回权;
b) 如果是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则在顾客通过电邮向本公司表示同意(下称 “批准确认书”)时,或在本公司允许顾客表示同意的期限届满时,而顾客未发出任何通知,且未退回提供给顾客的商品。
在本公司收到批准确认书后,或在表示满意的期限届满后,在顾客未发出任何通知且未退回任何商品的情况下,本公司应收取送货给顾客的商品价格,以及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中明确指明的任何其他费用。 如果顾客退回已被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篡改的商品,公司也将向顾客收取商品价格,详情请参阅下文第 8.14 条。
4.2. 如果顾客在销售点要求提供的商品仍无货,本公司应联系顾客,告知其商品无货,并告知其价格退款方式,销售合同应视为终止。 或者,在顾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如果顾客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已为无法提供的商品支付的价格与新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则双方可以协议用价值相同或更高的其他商品替换无法提供的商品。 或者,双方可协议发行价值等同于该不可提供商品已付价格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发行后一年内用于在进行销售的销售点所在的同一国家或地区的相同或其他同类型销售点(精品店或特卖店)购买其他商品。
4.3.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不接受顾客的一项或多项购买要约和/或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的权利:
a) 无法提供顾客要求的商品;
b) 未能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确认或收到付款;
c) 本公司与顾客之间存在与先前订单相关的法律争议;
d) 如果顾客之前曾违反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或未能履行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下的义务;
e) 本公司有理由怀疑,顾客购买商品违反了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例如,是为了再出售商品,或为商业用途使用商品);
f) 如果顾客已牵涉入或被怀疑牵涉入非法或欺诈行为;
g) 本公司有理由怀疑,顾客提供的数据不准确或不真实,或可能不准确或不真实;
h) 顾客订购的商品,有标价错误或不正确地被展示;
i) 顾客的付款方式被拒绝;
j) 顾客订购某种商品的数量超出本公司所定的数量限制;
k) 运送限制可能适用于商品;
l) 本公司无法履行顾客的购买要约和/或以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 或
m) 顾客提供的收货地址,是提供货物运送服务的实体或个人的地址。
在前述情况下,本公司应在实际收到购买要约和/或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的情况下,或在销售点预先付款的情况下,分别在合同订立后 30(三十)天内,以电邮通知顾客取消已收到的请求和合同。 在此情况下,顾客的购买请求将不被视为已被本公司接受和/或本公司与顾客之间的合同将不被视为已订立,且顾客为购买商品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将由本公司退还。
如果只是部分取消,则只会向顾客收取实际购买商品的金额。
5. 价格及付款方式
5.1. 以遥程销售方式提供销售的所有商品的价格均已包含增值税或任何当地适用的相关税项。
5.2. 这些价格货币为港币 (HKD)。
5.3. 购买要约中显示的价格总额包括任何运费,运费应根据第 6.4 条另行标明。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将寻求顾客对任何额外费用(如适用)的明确同意。
5.4. 顾客应被收取购买要约中列明的价格。
5.5. 本公司仅接受向顾客指明并在购买要约中列明的付款方式(例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管理的销售网点发行的链接和代金券)。
5.6. 只有在顾客成功支付应付金额后,所购商品才会发货,但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除外。 在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的情况下,商品将在顾客的支付卡上暂时冻结相等于所需商品总价的金额(预授权)后发货。
6. 送货
A. 适用于遥距销售(须经批准的遥距销售除外)的规则
6.1. 本公司收到付款确认后,或在销售点付款的情况下,商品可提供时,将向顾客发货。 商品将发送到购买要约中指定的地址。在送达商品时,需收货人签收。 本公司及其第三方送货服务供应商并不负责核对签名收货人的身份。 若在送货时不能够将商品送至顾客指定的地址,在顾客同意后,商品可送交保安、看门人、门房或在顾客提供地址所处大楼内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士,以供顾客收取。
若本公司因顾客不在而无法将商品送达至所提供的地址,客户服务部、销售点或本公司指定的快递公司将联络顾客以安排重新送货。
6.2. 基于安全理由,本公司不会处理收货地址为邮箱的购买请求,亦不会接受本公司怀疑顾客可能不是自然人(例如,是公司或其他注册实体)的购买请求。
6.3. 如上文第 1.3 条所述,商品只能送达至本公司送货的国家或地区。
因此,任何在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运送的购买请求将被自动拒绝。 在任何情况下,顾客均可根据第 1.3 条提交新的购买请求,指明不同的收货地址。
6.4. 如果向顾客收取运费,则应明确说明,并与任何其他成本或费用分开列出。
6.5. 本公司将尽量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30)天内送达订购的商品。 但是,若在本公司合理控制之外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其第三方送货服务提供商影响了商品的送达,本公司或其第三方送货服务提供商,对因延迟送达商品而使顾客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6.6. 本公司提供的送货日期仅为预计日期,本公司对商品未能于该日送达给顾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样地,任何延迟不会解除顾客接受送货并为商品付款的义务。
6.7. 若本公司未能在上述订明的期限内送达商品,顾客可要求本公司提供商品经修改的预计送货日期。
6.8. 若订购的商品未能于本公司提供的经修改的预计送货日期送达,本公司或顾客可立即终止订单。 本公司应迅速向顾客退还顾客为终止的合同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6.9. 顾客对其商品未能送达的唯一补救,是取消或终止相关合同,并收取其就该合同已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的退还权利。
6.10. 本公司保留根据商品的供货情况将订单拆分并多次运送商品的权利。 若本公司有意如此行事,其将通过电邮通知顾客。
6.11. 在所购商品发货时,顾客将会收到包含货运查询号码以及允许顾客监督送货情况的独有链接的销售确认书(受制于本公司的第三方货运服务提供者向本公司提供货运状态信息)。
6.12. 作为快递送货的另一选择,在本公司提供该服务的情况下,顾客可要求直接从本公司进行销售的指定销售点自取所购商品。 如果顾客在收到通知可领取商品的电邮后 14(十四)天内未领取商品,本公司可取消销售。
在此情况下,顾客将收到取消销售的电邮通知,并将立即获得任何已付金额的退款。
6.13. 对于商品将送至顾客地址的订单,顾客将从商品按第6.1条送达时承担商品的损失或损害风险。 对于商品将按第6.12条送至店铺的订单,商品的损失或损害风险将从顾客自取商品时转移给顾客。
如果顾客提供的送货地址不正确、不准确或不完整,本公司对延迟送货或未能送货商品概不负责。
6.14. 若商品在根据第6.1条送达或根据第6.12条在店铺自取(按适用情况)前已受损, 本公司将退还顾客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B. 适用于须经批准的遥距销售的规则
6.15. 第 6.2、6.3 和 6.4 条适用于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 若顾客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表示不批准,则不向其收取商品的费用,除非在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中另有规定。
6.16. 顾客应承担商品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仅限于顾客或顾客指定的第三方(本公司聘用的承运人除外)实质管有商品之时,且要商品仍由顾客处置。
C. 送达所有遥距销售的商品:
6.17. 本第 6 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当地法律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
7. 商品的相符性
7.1. 在商品送达时,顾客必须检查包装及密封状况是否完整、未受损及未受潮。 顾客还必须检查送达的商品,以确认商品与订单相符,及商品并无任何生产缺陷。
7.2. 若商品(沙滩装、内衣、香水、化妆品和护肤品除外)存在生产缺陷,顾客应有权在商品送达之日起两年内,要求退款或更换或维修商品(由本公司选择)。 本第7.2条下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根据当地消费者保护法例对顾客更有利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 。
7.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排除法定或其他或因之前的交易或惯例或贸易实践中明示或默示的、与商品及服务有关的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保证并免责。
7.4. 顾客可按如下第14条订明的地址联系本公司,通知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缺陷。
8. 退货及退款 - 取消 - 因不满意而退货
A. 取消:
8.1. 顾客有权在送货或领取商品之日起十四(14)日内,或在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的的情况下,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十四(14)日内,取消合同而无需说明理由,且无需支付相关运输费用,除非购买要约中另有规定。
8.2. 顾客可向本公司指定的地址发送电邮行使取消权,或在本公司明确提供相关服务并在购买要约中确认的情况下,到本公司管理并授权接收退货的销售点之一行使取消权。
在取消后,顾客有权获得已付价格的退款,或者,如果事先与本公司达成协议,在顾客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已为退货支付的价格与新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的情况下,公本公司将以等值或更高价值的其他商品替换该商品。 否则,顾客可获发与退货商品已付价格等值的代金券,并可在代金券签发后一年内,在进行销售的销售点所在的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同类型销售点(精品店或特卖店)或本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如有)用于购买其他商品。 商品应按照顾客希望退货的商品包装中包含的程序和说明运送到将与顾客沟通的地址,除非顾客将商品送达到本公司设立并获授权接收退货(如适用)的国家或地区的销售点。
8.3. 若顾客不遵守本公司提供的退货指示,相关的运输费用以及遗失、被窃、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应由顾客承担,除非适用的强制性法规另有规定。
8.4. 顾客承诺对其已行使撤销权的商品退货,无不恰当地拖延,及在任何情况下,应在其通知本公司其决定撤销合同之日起 14(十四)日内退货。
8.5. 商品必须以其被送达时的同样状态及原包装退还。 为保障健康或卫生原因,取消权不适用于密封标签或玻璃纸及/或原包装已被打开、损坏、改动或拆除的指定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沙滩装、内衣、香水、化妆品和护肤品)。 顾客必须确保商品未受损及完整,从未被使用或穿戴,以其原包装退还,并附以正确地附于商品被收到时的原有位置的所有标签、标牌及安全标签。
8.6. 本公司应检查退货的每个商品的包装、标签和状况,并确保商品的退货方式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和要求。
8.7. 本公司应在收到商品并确认其处于所需状态后十四 (14) 天内退还退货商品的任何应付款项。 本公司不对金融机构处理退款所需的时间负责。
8.8. 本公司保留拒绝退回任何损坏、变质、有污渍或其状态显该商品并非为顾客在检查期间以确保其满意商品而必须的使用,安全标签已移除、损坏或窜改的商品,或对于香水,密封玻璃纸和原始包装是否已被打开、损坏、更改或移除。
8.9. 在所有情况下,本公司应向顾客发送具体通知,告知他/她接受退货和退款,或在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商品或发放代金券,或接受并具体说明其原因。
本第 8 条中包含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损害对顾客更有利的当地强制性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适用。
8.10. 本公司对顾客就该商品已支付的速递费,无返还义务。
8.11. 本第8条下对商品的退货,仅限于通过遥距销售方式进行的购买。
B. 因不满意而退货:
8.12. 如果是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顾客有权对他/她不打算购买的商品退货,而无需支付任何收集和运输费用,除非在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中另有约定,并且但前提是他/她已通知本公司他/她希望在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商品。
8.13. 如果顾客未在需经批准的购买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商品,或在任何情况下未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归还商品,则收集和运输的费用以及丢失、被盗、损坏或延误的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由顾客负责,除非适用的强制性法规另有规定。
8.14. 上文本第 8.5 条至第 8.11 条的规定适用于需经批准的遥距销售商品的退货。 因此,本公司保留拒绝退回任何损坏、变质、肮脏或明确表明该商品已被不善意地使用(顾客在检查期间以确保其满意商品而必须的使用除外),安全标签已移除、损坏或窜改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向客户发出通知,表明本公司不接受商品退货,并将收取相关费用。
9. 责任限制
9.1. 除有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疏忽外,本公司对因顾客购买出售的商品而可能产生的、或与顾客使用的任何经济损失、商誉或声誉的损失或其他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绝不承担责任。
9.2. 受制于第6.6条及9.1条,本公司在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下无论是因合同、侵权(包括疏忽)、违反法定职责或其他责任,就某一件商品而产生的合计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顾客就该商品已支付金额的100%。
9.3. 若延迟或不能履行是因在本公司合理控制外的原因造成,本公司对其延迟或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下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商品真实性及知识产权
10.1. 本公司保证其在网站上出售的所有商品均为真货。
10.2 PRADA集团公司的商标以及所有的图形及非图形标志,更广泛而言,在商品、相关饰品及/或包装上显示的所有其他商标、插图、形象及标志,无论是否已注册,均为并维持为PRADA集团公司旗下的公司的专有财产。 对该等商标、插图、形象及标志的全部或部分复制、修改、篡改或使用,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及在任何媒介上,均严格禁止。
11. 合同的保存
11.1. 不适用
12. 管辖法律 - 争议
12.1. 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应据其解释。
12.2. 若对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的释义及/或适用产生争议,香港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12.3 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是可分割的。 若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中被删除,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维持有效及可执行。
13.概述
13.1. 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包括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所提及的任何政策或文件,构成顾客与本公司之间就本全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的标的事项的整份协议及理解,并取代与该标的事项有关的任何先前的协议或理解。
13.2. 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权力或权利,并非其放弃该权力或权利。 一方行使某权力或权利,并不排除其在将来行使或其行使其他权力或权利。 放弃非有效,除非采用书面形式。 放弃某权力或权利,仅就其相关的特定情形及其放弃的特定目的才有效。
14. 联络
14.1. 对于与购买程序有关的任何投诉、需要进一步信息或协助,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渠道销售条款及条件中规定的信息和/或澄清的任何请求,顾客可以联系本公司和/或透过购买报价和销售确认书中注明的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联系的销售点。
最近更新: 202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