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介
1.1. 在香港通過網站 https://www.miumiu.com(“網站”)銷售“Miu Miu”品牌商品(“商品”),受如下銷售條款及條件(及其不時修訂版本)(“條款及條件”)管轄。
1.2. 商品由PRADA Asia Pacific Limited(公司註冊號623905)(“PRADA”)直接銷售。PRADA是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的公司,註冊地址位於香港畢打街11號置地廣場告羅士打大廈36樓3601-3606, 3609-10室。
1.3. 網站僅限於將商品銷售給予營業、商業、企業、手工或職業活動無關的自然人顧客(“顧客”)。顧客必須年滿18周歲,且有能力簽訂合法有約束力的合同。若某自然人未滿18周歲但希望下訂單,該自然人必須獲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條款及條件的同意及許可。父母或監護人將是為條款及條件的目的之顧客。
1.4. 明確禁止為商業或職業目的將在網站購買的商品再出售或轉讓。
1.5. 通過網站購買的商品將只可送至香港的某一實體地址(不包括郵政信箱、留局待領或貨運代理地址)。
1.6. 通過網站訂立銷售合同所使用的語言為:英文或中文。銷售合同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應同等有效,但是,若有任何差異,以英文版本為準。
1.7. 條款及條件會於網站公佈,以供顧客參考有關信息及留存記錄。
1.8. 購買商品僅受在進行購買時有效的、公佈於網站的條款及條件的排他性管轄。
1.9. PRADA 保留在任何時候修訂及/或替換條款及條件的權利。
1.10. 條款及條件的任何修訂及/或替換,對在已修訂或新版本的條款及條件載明生效之日後購買商品的行為才有效。
1.11. 若 PRADA 已修訂及/或替換條款及條件,任何之前版本的條款及條件不適用於已修訂或替換的條款及條件生效之後的任何購買。
2. 商品供應
2.1. 顧客確認商品數量有限,因此顧客知悉,在其下訂單時,PRADA需查核商品的供應情況。
2.2. 有時候某些商品可能無貨供應。在該情況下,PRADA將通過電子郵件迅速通知顧客(及在任何情況下在如下訂明的限期內)其所下的訂單(“訂單”)已被取消。顧客所下的所有訂單均受限於PRADA根據第4條所做的接受。PRADA對商品的供應不做任何承諾。
在顧客所訂的商品僅部分有貨的情況下:
(i) 若顧客在下訂單時選擇接受當商品有貨時分多次運送,PRADA將通知顧客部分商品無貨供應,同時接受有貨供應的商品的訂單。
(ii) 若顧客在下訂單時選擇接受僅整個訂單運送,PRADA將詢問顧客其希望PRADA接受有貨供應的商品的訂單或取消訂單。若PRADA在72小時內未收到顧客的回覆,PRADA將取消訂單。
(iii) 若顧客在下訂單時未獲上述兩種選項,PRADA將聯繫顧客並詢問其希望PRADA接受有貨供應的商品的訂單或取消訂單。若PRADA在72小時內未收到顧客的回覆,PRADA將接受有貨供應的商品的訂單。
2.3. PRADA保留在任何時候無需通知而更改可通過網站銷售的商品的權利。
3. 購買程序
3.1. 在網站上銷售的每件商品,可通過專門鏈接瀏覽其詳情,包括圖像、單價、顏色、尺碼(如適用),以及,就在網站上因尚未能送貨而特別標示為“預訂”、“預訂商品”或“個人訂製商品”的預計送達日期(受限於第6.5條)。
3.2. 顧客可購買一種或多種商品,除另有規定外,每種商品的購買上限為4件。PRADA 保留在任何時候按其酌情決定更改該等限制的權利。
3.3. 顧客選擇購買的商品,將被放入網站上顧客的“購物籃”(“購物籃”)。放入顧客的購物籃的貨品,不會預留給該個别顧客,仍可由其他顧客購買。
3.4. 對商品的描述,包括大小或尺碼(若適用),連同該商品的一個或多個圖像,將展示于顧客的購物籃中。
3.5. 儘管PRADA已採取合理手段以確保在網站上展示的圖片能準確反映原裝商品,但因顧客使用裝置的技術及顏色解析度特性的原因,可能會有一些差異。PRADA對在網站上展示的商品圖像的失準不承擔任何責任。對商品給出的任何尺寸僅為約數,而展示的商品以及寄送給顧客的商品的顏色、材料及設計,可能會有些微改變。
3.6. 若欲查看已選擇的商品以及擬下訂單的總價,顧客可瀏覽購物籃網頁。
3.7. 在確認相關訂單前,顧客必須審核購物籃內容的準確性,並根據網站訂明的指示完成訂單表格。
3.8. 在顧客點擊相關的最終訂單確認鍵(“購買鍵”)時,訂單過程即完成,訂單得到確認並提交給PRADA。
3.9. 在點擊購買鍵後,顧客將無法修改訂單內容,但其可在PRADA發出第4.4條所指的確認電郵前,發電郵給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通知PRADA的客戶服務部以取消訂單,涉及一件或多件顯示為不可退貨的個人訂製商品或預訂商品的訂單除外。
3.10. 在點擊購買鍵前,顧客必須確認其已閱讀並接受條款及條件。在訂單過程結束時,顧客應儲存或打印條款及條件做將來參考之用。
3.11. 在訂單程序未完成之前,訂單不會提交給PRADA處理。
3.12. 顧客同意並理解,PRADA可根據網站上公佈的PRADA的私隱政策,收集、使用、儲存並處理顧客的個人信息。對PRADA使用cookies 的方式、PRADA收集信息的類型、PRADA如何及為什麼使用顧客的個人信息、PRADA在什麼情況下會披露信息的詳情,請參閱網站上公佈的PRADA的私隱政策及Cookie政策。
3.13. 已在網站上註冊賬號的顧客,可登入其網站賬號並進入“我的訂單”網頁以查看其訂單狀況。
3.14. 顧客必須確保,其在網站上輸入或提供給PRADA與購買有關的數據,是準確、完整及最新的。
3.15. 顧客可能有機會,在某系列商品在市場上進行商業發佈或經銷前,在網站上預訂該等商品。該等商品在網站上明確定義並標示為“預訂”或“預訂商品”。顧客確認,在其下訂單時,該等預訂商品尚不能送貨。
顧客亦可能有機會,根據網站上的描述在網站上預訂允許顧客進行個人訂製的某系列商品。該等商品在網站上明確定義並標示為“個人訂製商品”。顧客確認,在其下訂單時,該等個人訂製商品可能無法立即送貨。
顧客確認並同意,若顧客所下的任何訂單涉及一件或多件預訂商品或個人訂製商品,雖然預訂商品或個人訂製商品在當時可能無法送貨,但該訂單在網站上顯示並展示於購物籃的、包括所有商品的總價將先行向顧客收取。
受限於第6.5條,預訂商品或個人訂製商品將於商品網頁描述及/或購物籃所顯示的預計送達日期或該日期前後交付給顧客。
若顧客所下的訂單,除現可送貨的商品外,還包括一件或多件預訂商品或個人訂製(“混合訂單”),商品將在有貨供應時分別交付給顧客(受限於第6.5條)。
3.16. 除預訂商品及個人訂製商品的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外,所有條款及條件將適用於在網站上出售的預訂商品及/或個人訂製商品。
4. 合同訂立
4.1. 網站上的所有信息僅為要約邀請,並非PRADA的要約。顧客同意,顧客所下的訂單是根據條款及條件購買訂單所列商品的要約。提交的所有訂單均為購買要約並有待PRADA接受。
4.2. 若訂單程序已完成且網站並未報告發生任何錯誤,顧客所下的訂單才會交由PRADA處理。
4.3. 在顧客成功下訂單後,PRADA將向顧客發出電郵,確認PRADA已收到訂單。該電郵是對收到訂單的確認,並不意味PRADA已接受訂單。
4.4. 只要PRADA向顧客發出確認PRADA已接受訂單的確認電郵(“確認電郵”),PRADA與顧客之間的合同即訂立。確認電郵將包括訂單號碼。
4.5. 確認電郵將發送至顧客在訂單表格上提供的電郵地址。
4.6. PRADA保留因任何原因根據其酌情權不接受訂單的權利,且對顧客不承擔任何責任。
下面列舉PRADA可能不接受訂單的幾種情況:
a) 訂單所包含的任何或所有商品無貨供應(無論是永久或暫時無貨,但預訂商品及個人訂製商品的情況除外);
b)PRADA與顧客之間對於以前的訂單存在爭議;
c) 顧客之前曾違反過條款及條件,或未能履行其在條款及條件下的義務;
d)PRADA有理由懷疑,顧客購買商品違反了條款及條件(例如,是為了再出售商品,或為商業用途使用商品);
e) 顧客已牽涉入或被懷疑牽涉入非法或欺詐行為;
f) PRADA有理由懷疑,顧客提供的數據不準確或不真實,或可能不準確或不真實;
g)顧客訂購的商品,有標價錯誤(包括網站顯示商品的標價有誤)或不正確地被展示;
h)顧客的付款方式被拒絕;
i)顧客訂購某種商品的數量超出PRADA所定的數量限制;
j)運送限制可能適用於某種商品;
k)PRADA無法滿足顧客的訂單;或
l)顧客提供的收貨地址,是提供貨物運送服務的實體或個人的地址。
4.7. PRADA不接受或取消某份訂單的決定是最終的並有約束力。不得要求PRADA就不接受某份顧客訂單給予理由。
4.8. 若PRADA不接受某份訂單,PRADA應在收到訂單後30日內通知顧客。若PRADA不接受某份訂單,PRADA與顧客之間並未訂立任何合同。
5. 價格及付款方式
5.1. 在網站上顯示的價格貨幣為港幣(HKD)。
5.2. 在購物籃上顯示的總價包括運送費。
5.3. 在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前,PRADA應先獲得顧客的同意。
5.4. 顧客將被收取在其點擊購買鍵以確認訂單前在購物籃顯示的總價。一旦PRADA接受訂單,上述金額將根據顧客選擇的付款方式予以收取。若PRADA因無貨供應而只接受訂單的部分商品,顧客將只被收取實際運送的商品的價格。
5.5. PRADA保留在任何時候無需通知修改價格的權利。
5.6. PRADA僅接受網站上顯示的信用卡以及其他付款方式。
5.7. 為使用信用卡付款的目的,顧客確認並保證,其是用於本次購買所使用的信用卡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及在購買時輸入的卡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的號碼、到期日及安全碼(若適用)是準確的。
5.8. PRADA既無任何責任也無任何職責,驗證顧客對其用於購物的信用卡的擁有權或授權,或驗證在購買時輸入的卡信息的準確性。
5.9. 只有在如下事項完成後,顧客才會被收費:
a) 信用卡信息已獲驗證;
b) 從相關發卡機構收到扣賬授權;及
c) PRADA已接受訂單。
5.10. 儘管最終定價已顯示于顧客在點擊購買鍵前的購物籃中,該金額並不會在顧客提交訂單時收取。
5.11. 若顧客採用其他付款方式(除信用卡外)支付,顧客確認並保證,其是用於本次購買所使用的賬號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PRADA既無任何責任也無任何職責,驗證顧客使用該賬號的擁有權或授權。
5.12. 所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及付款賬號持有人,均受制於發卡機構或付款方式提供者的有效性查核及授權。若顧客的卡或付款方式的發行機構拒絕發出付款授權,PRADA將不會接受顧客的訂單,PRADA亦不會對任何延遲或不交貨負責。PRADA並無義務通知顧客有關發卡機構或付款方式提供者拒絕授權的原因。
5.13. PRADA並不負擔因PRADA處理顧客為完成訂單使用信用卡支付或其他付款方式,而由顧客的發卡機構或銀行或付款方式提供者收取的其他費用或款項。
5.14. 若顧客的信用卡或付款方式的計價貨幣不同於網站所顯示的購買價格的貨幣,最終價格可能按顧客的卡或賬號的計價貨幣收取。該最終價格由顧客的發卡機構或銀行或付款方式提供者進行計算(及計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PRADA並不負擔因顧客的發卡機構或付款方式提供者用不同于顧客在購買時顯示於網站的貨幣向顧客收費,而使顧客可能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成本、費用、收費或其他責任。
5.15. 只有在顧客妥為支付其欠付金額後,PRADA才會將商品裝運。
5.16. 若因任何原因未能向顧客收取到期款項,訂單程序將自動終止且訂單會被取消。
PRADA將相應通知顧客。
5.17. PRADA努力確保其網站上的所有價格信息均正確。但有時候,錯誤會發生(例如錯字或類似疏忽)並導致商品的標價有誤。若商品的正確價格不同於網站上顯示的價格,PRADA將聯繫顧客,並詢問顧客其是否希望取消訂單並按正確價格下新訂單,及/或不接受顧客訂單。若包含在訂單內的商品價格因錯誤導致不正確,PRADA無義務接受訂單。
6. 送貨
6.1.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商品應送至顧客在訂單中指定的地址。在送達商品時,需收貨人簽收。PRADA及其第三方送貨服務供應商並不負責核對簽名收貨人的身份。若在送貨時不能夠將商品送至顧客在訂單中指定的地址,在顧客同意後,商品可送交保安、看門人、門房或在顧客提供地址所處大樓內履行類似職責的人士,以供顧客收取。
若一份訂單包含一種或以上的預訂商品及/或個人訂製商品,商品可在其有貨供應時分多次運送。若一份訂單並不包含任何預訂商品及/或個人訂製商品,顧客可選擇將商品分次或一次運送。
6.2. PRADA不會處理送貨地址為郵箱的訂單或將商品送至郵箱,亦不會接受PRADA懷疑顧客可能不是自然人(例如,是公司或其他註冊實體)的訂單。
6.3. 在網站上可供出售的商品,只可購買並送至上述第1.5條所顯示地域內的地址。送貨地址在該地域以外的訂單,將遭PRADA自動拒絕。
6.4. 若顧客在訂單表格上提供的送貨地址不正確、不準確或不完整,PRADA對由此造成的送貨延遲或未能送貨不承擔任何責任。
6.5. PRADA將儘量在接受訂單之日起三十(30)天內送達訂購的商品,或就預訂商品或個人訂製商品或包含預訂商品及/或個人訂製商品的訂單而言,在預訂商品及/或個人訂製商品的網頁描述及/或購物籃顯示給顧客的預計送貨日期或該日期前後交付給顧客。但是,若在PRADA合理控制之外發生不可預見事件,或其第三方送貨服務提供者影響了訂單商品的送達,PRADA或其第三方送貨服務提供者,對因延遲送達訂單商品而使顧客遭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6.6. PRADA 提供的送貨日期僅為預計日期,PRADA 對訂單商品未能於該日送達給顧客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樣地,任何延遲不會解除顧客接受送貨並為訂單付款的義務。
6.7. 若PRADA未能在上述訂明的期限內送達商品,顧客可要求PRADA提供商品經修改的預計送貨日期。
6.8. 若訂購的商品未能於PRADA提供的經修改的預計送貨日期送達,PRADA或顧客可立即終止訂單。PRADA應迅速向顧客退還顧客為終止的訂單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6.9. 顧客對其訂單商品未能送達的唯一補救,是其取消或終止相關訂單,並收取其就該訂單已向PRADA支付的款項的退還權利。
6.10. PRADA保留根據商品的供貨情況將訂單拆分並多次運送商品的權利。若PRADA有意如此行事,其將通過電郵通知顧客。
6.11. 顧客將會收到包含貨運查詢號碼以及允許顧客監督送貨情況的獨有鏈接的電郵(受制於PRADA的第三方貨運服務提供者向PRADA提供貨運狀態信息)。
6.12. 若顧客對貨運或送貨有任何疑問,可發送郵件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聯繫。
PRADA的顧客服務部門。
6.13. 作為將商品送貨的另一選擇,顧客可要求在指定店鋪自取PRADA指定的商品。顧客在購買時將有機會從指定店鋪中選擇一間去自取。若自PRADA向顧客發送確認商品可供自取的電郵之日起七(7)日內,顧客未自取商品,PRADA可取消訂單。在該情況下,顧客將獲通知訂單已取消,而PRADA應迅速向顧客退還顧客為取消的訂單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6.14. 對於商品將送至顧客地址的訂單,顧客將從商品按第6.1條送達時承擔商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對於商品將按第6.13條送至店鋪的訂單,商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將從顧客自取商品時轉移給顧客。
6.15. 若商品在根據第6.1條送達或根據第6.13條在店鋪自取(按適用情況)前已受損,PRADA將退還顧客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7. 商品與訂單相符
7.1. 在商品送達時,顧客必須檢查包裝及密封狀況是否完整、未受損及未受潮。顧客還必須檢查送達的商品,以確認商品與訂單相符,及商品並無任何生產缺陷或商品未能符合網站描述。
7.2. 若通過網站訂購的商品(香水及沙灘裝除外)存在生產缺陷,顧客應有權在商品送達之日起兩年內,要求退款或更換或維修商品(由PRADA選擇)。
7.3.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PRADA排除法定或其他或因之前的交易或慣例或貿易實踐中明示或默示的、與商品及服務有關的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保證並免責。 7.4. 顧客可按如下第13條訂明的地址聯繫PRADA,通知PRADA有關商品的缺陷。
8. 退貨及退款 –取消
8.1. 除標明為不可退貨的個人訂製商品外,在PRADA運送訂單之日起七(7)日內,顧客可取消其已訂購的所有或任何商品的合同並要求退貨。若一份訂單的商品是分多次運送的,某項商品的七(7)日期限應從該商品的交貨日開始計算。
8.2. 為行使取消權,顧客必須遵守商品隨附的退貨程序指引中訂明的程序。
8.3. 在顧客遵守商品隨附的退貨指引中訂明的程序的情況下,PRADA委派的速遞公司將收取包含退貨商品的包裹且不會向顧客收費。
8.4. 但若顧客未遵守商品隨附的退貨指引中訂明的程序,將商品退還給PRADA過程中的退貨費用及所發生損失、盜竊、損害或延遲的責任,將由顧客承擔。
8.5. 顧客可發電郵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聯繫PRADA,查詢商品退還的地址。
8.6. 顧客必須無不恰當地拖延,及在任何情況下,在顧客通知PRADA其欲退還部分或全部商品之日起七(7)日內,退還其決定退還的商品。
8.7. 商品必須以其被送達時的同樣狀態及原包裝退還。香水必須為未打開及原包裝。顧客必須確保商品未受損及完整,從未被使用或穿戴,以其原包裝退還,並附以正確地附於商品被收到時的原有位置的所有標簽、標牌及安全標簽。
8.8. PRADA應檢查每件被退還商品的包裝、標簽及狀況,及商品是否以符合上述訂明的所有條件及要求的方式被退還。
8.9. 若商品顯示已受損、被損壞、有污漬或其狀態顯示並非為顧客確定購買的商品的性質及特色而被使用過,PRADA保留拒絕退還的權利。
8.10. 在退貨被拒絕的情況下,PRADA應向顧客發出特定通知,並不會向顧客退款,並保留就可歸因於顧客的損害追討賠償的權利。
8.11. PRADA應在收到退還的商品並核實商品符合要求狀態後七(7)日內,退還商品的款項。
8.12. 退款時,應將顧客已支付的款項,用同樣付款方式,貸記入用於購買時的同一張卡或賬號。PRADA對金融機構處理資金所需時間不承擔任何責任。
8.13. PRADA應通過電郵確認對顧客的退款。
8.14. PRADA對顧客就該商品已支付的速遞費,無返還義務。
8.15. 本第8條下對商品的退貨,僅限於通過網站進行的購買。
9. 責任限制
9.1. 除有故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外,PRADA對因顧客購買網站出售的商品而可能產生的、或與顧客使用或進入網站而產生或有關的顧客的任何經濟損失、商譽或聲譽的損失或其他非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絕不承擔責任。
9.2. 受制於第6.6條及9.1條,PRADA在條款及條件下無論是因合同、侵權(包括疏忽)、違反法定職責或其他責任,就某一件商品而產生的合計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顧客就該商品已支付金額的100%。
9.3. 若延遲或不能履行是因在PRADA合理控制外的原因造成,PRADA對其延遲或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條款及條件下的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10. 商品真實性及知識產權
10.1. PRADA保證其在網站上出售的所有商品均為真貨。
10.2. “Miu Miu”商標以及所有的圖形及非圖形標誌,及更廣泛而言,在 “Miu Miu” 產品、相關飾品及/或包裝上顯示的所有其他商標、插圖、形象及標誌,無論是否已註冊,均為並維持為 PRADA 或關聯的 PRADA 集團公司(是 Prada S.p.A.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子公司)(按適用情況)的專有財產。對該等商標、插圖、形象及標誌全部或部分的複製、修改、篡改或使用,無論基於任何原因及以何為支持,均嚴格禁止。
10.3. 網站上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標誌、文字、數據編輯、圖像、圖標、影像、照片、聲音素材、音響、音樂、軟件及其任何組合)(“內容”),均由 PRADA(或 PRADA集團公司)擁有或許可,並受世界上適用的版權法律及條約保護。在此保留關於內容的所有權利。
10.4. 受制於條款及條件,PRADA 給予顧客可撤銷的非獨家許可進入並個人使用網站,惟顧客不得:
a) 以可能不利於或損害PRADA聲譽的任何方式使用網站;
b) 將網站用於商業或營業目的。網站僅供個人非商業性使用;或
c) 使用軟件、機器人軟件、蜘蛛軟件、爬蟲軟件或類似的數據搜集及提取工具,或採取可能會對PRADA的基建設施構成不合理負擔或負荷的其他行動。
10.5. PRADA 可在任何時候根據其絕對酌情權終止本第 10 條下給予顧客的有限許可,且不影響PRADA 因任何原因(包括違反條款及條件)根據適用法律針對顧客擁有的任何其他補救。
10.6. PRADA 努力確保其在網站發佈的信息是準確及完整的。但是,PRADA 並不保證內容或網站提供的其他信息準確及/或無錯誤,PRADA 並不承諾網站或內容的功能性無錯誤,或網站、內容或服務器無病毒、惡意代碼或有潛在危害性的其他組成部分,或網站不會被入侵。PRADA 建議所有顧客確保其已安裝最新的防毒軟件。
11. 爭議
11.1. 條款及條件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應據其解釋。
11.2. 若對條款及條件的釋義及/或適用產生爭議,香港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11.3. 條款及條件是可分割的。若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被視為從條款及條件中被刪除,條款及條件的其他條款仍維持有效及可執行。
11.4. 在網站上記錄的關於顧客的交易及購買的商品的數據,應為所有目的視為完整及準確的記錄。
12. 概述
12.1. 條款及條件,包括條款及條件所提及的任何政策或文件,構成顧客與PRADA 之間就條款及條件的標的事項的整份協議及理解,並取代與該標的事項有關的任何先前的協議或理解。
12.2. 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其權力或權利,並非其放棄該權力或權利。一方行使某權力或權利,並不排除其在將來行使或其行使其他權力或權利。放棄非有效,除非採用書面形式。放棄某權力或權利,僅就其相關的特定情形及其放棄的特定目的才有效。
13. 聯絡詳情
13.1. 若欲投訴或獲得關於網站、條款及條件或訂單進程的額外信息或幫助,顧客可將電郵發送至:client.service.apac@miumiu.com。
13.2. PRADA可向顧客提供的電郵地址,用電郵發送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通知。當電郵從PRADA的電腦系統寄出,應視為顧客已收到該通知。
1. 概述
1.1. 任何通過遙距銷售方式達成銷售的帶有 Prada 集團商標商品(“商品”),包括須經顧客批准的銷售,受如下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管轄。
商品由PRADA Asia Pacific Limited(公司註冊號21322467)直接銷售(下稱 “本公司”)。本公司是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註冊地址位於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一座8樓。
本公司的詳細資料應在購買要約、銷售點發出的送貨單或收據以及下文定義的銷售確認書列明。
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包含消費者權利與義務的重要資訊,以及適用於消費者的限制與免責條款,並規範本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遙距銷售。
1.2. 使用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所規範的遙距銷售服務僅限於顧客 (“顧客”) 使用,顧客被理解為自然人,其行事目的主要與營業、商業、企業、手工藝或職業活動無關。 顧客必須年滿 18 周歲,且有能力簽訂合法有約束力的合同。 若某自然人未滿 18 周歲但希望進行購買,該自然人必須獲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的同意及許可。 就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的目的而言,父母或監護人將是顧客。
明確禁止為任何商業或職業目的再出售或轉讓訂購的商品。
1.3. 商品只能送達至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的國家或地區,而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是管理相關銷售流程的銷售點或商業架構的所在地。請顧客聯繫客戶服務部以確認本公司是否也可送達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1.4. 通過遙距銷售合同所使用的語言為: 英文或中文。該等銷售合同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具有同等效力,但若有任何歧異,則以英文版為準。
1.5. 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提供給顧客,以供顧客根據現行規定瞭解、儲存及複製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
1.6. 與商品相關之銷售合同,僅受本公司寄送購買要約或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按以下各條款之定義)(如適用)時有效之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規範。
1.7. 「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指顧客根據本公司所指明之條款批准本公司向其提供之商品後達成的任何銷售,或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在未能根據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中指明的退貨條款退貨之後達成的任何銷售。
2. 商品供應
2.1. 顧客明白商品數量有限,因此顧客知悉本公司在收到顧客的購買請求後,本公司必須查核商品供應情況。本公司將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商品供應盡可能是最新的。
2.2. 某些商品的供應可能偶爾出現不便。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通過電郵和/或電話迅速通知顧客(在任何情況下均在以下規定的條款內),其購買請求因商品無法提供而未被接受,並可能邀請顧客僅針對可提供的商品確認其請求。
2.3. 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時候無需通知而更改要約出的商品的權利。
3. 購買程序
3.1. 本公司通過電話或其他數碼或紙張方式,或在商店收取顧客購買商品的意向。在收到顧客的購買意向後,本公司將發送一封電郵,概述購買請求(“購買要約”),或者,在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的情況下,發送一封電郵,概述將提供給顧客的商品(“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連同購買要約合稱 “購買要約”)。
購買要約應包含所有有助於日後可能達成銷售的合同前資訊,例如,本公司的詳細資訊、商品描述、尺寸、顏色、數量、價格、撤回權和行使撤回權的方式,以及在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 顧客必須確認接受全部或部分所收商品的強制性期限,以及依據適用的強制性法律有效執行合同所需的任何其他資訊,以及以附件或連結方式提供的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及私隱政策。購買要約還應包含付款鏈接,以便支付商品價格和運費,本公司將在向顧客確認商品可用性後收取運費。購買要約在固定期限內有效。
在購買要約所示期限結束時,顧客不得再使用連結付款,且顧客在期限屆滿後表達的任何購買意向將不被視為有效。因此,本公司對商品價格的任何變動概不負責。在此情況下,顧客應根據本第 3.1條 再次向本公司表達其購買商品的意向,並應收到新的購買要約以及新的付款鏈接。
3.2. 顧客必須檢查購買要約內容的正確性,並匯報任何錯誤、新增或變更的內容。本公司可能會以電子郵件寄送包含顧客所指出之變更的新購買要約。
如果是遙距銷售,而非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顧客應在期限內根據購買要約中指明的條款,通過購買要約中包含的支付鏈接直接確認購買要約。顧客透過付款連結付款確認購買要約,即視為顧客明確無誤地表示願意根據所收到的購買要約購買商品(如有),以及完全接受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顧客必須保存)和購買要約中指明的所有條款,並確認其已閱讀個人資料處理資訊(下稱“購買確認”)。
若為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顧客必須在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中指明的日期前向本公司表明其對全部或部分商品的批准。
3.3. 經核實商品供應後,本公司向顧客的支付卡收取可用商品的價格和適用的運費,且本公司發出購買和運費確認書時,購買即告完成。
在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的情況下,顧客明確承認,本公司有權在顧客的付款卡中暫時凍結相等於提供給顧客的商品總價的金額,但在不影響下文第 8.12 條規定的情況下,對於在表示滿意期限結束時退貨的商品不收取任何費用。
如果顧客表示有興趣購買銷售點目前無法提供的商品,銷售點將通過電郵向顧客發送訂單商品和相關價格的概要,並提供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以及私隱政策。本公司有權暫時凍結顧客付款卡中相等於商品總價的金額,以待顧客透過付款連結付款後確認商品是否有貨。
3.4. 本公司將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儲存每份購買要約和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以及購買所需的顧客資料。
本公司依據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向顧客銷售商品,即表示本公司會處理顧客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尤其須根據適用的個人資料保障法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處理顧客的個人資料。處理的目的和方法在提供給顧客並公佈在本公司電子商務網站上的 「私隱政策 」中列明。
3.5. 顧客保證對所有傳送給本公司並經顧客確認的購買要約中所包含的資料的正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4. 合同訂立
4.1. 銷售合同應視為已訂立:
a) 如果是除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以外的遙距銷售,當本公司發出商品購買確認和發貨確認(下稱 “銷售確認書”)時。
銷售確認書還將包含購買條件的概要,例如:所購商品的描述及其主要特性、商品價格和訂單總價(包括任何稅金和運費)、提交任何通訊的地址、售後服務資訊、是否存在撤回權以及如何行使撤回權;
b) 如果是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則在顧客通過電郵向本公司表示同意(下稱 “批准確認書”)時,或在本公司允許顧客表示同意的期限屆滿時,而顧客未發出任何通知,且未退回提供給顧客的商品。
在本公司收到批准確認書後,或在表示滿意的期限屆滿後,在顧客未發出任何通知且未退回任何商品的情況下,本公司應收取送貨給顧客的商品價格,以及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中明確指明的任何其他費用。如果顧客退回已被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篡改的商品,公司也將向顧客收取商品價格,詳情請參閱下文第 8.14 條。
4.2. 如果顧客在銷售點要求提供的商品仍無貨,本公司應聯繫顧客,告知其商品無貨,並告知其價格退款方式,銷售合同應視為終止。或者,在顧客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顧客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已為無法提供的商品支付的價格與新商品價格之間的差額,則雙方可以協定用價值相同或更高的其他商品替換無法提供的商品。或者,雙方可協議發行價值等同於該不可提供商品已付價格的代金券,該代金券可在發行後一年內用於在進行銷售的銷售點所在的同一國家或地區的相同或其他同類型銷售點(精品店或特賣店)購買其他商品。
4.3.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保留不接受顧客的一項或多項購買要約和/或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的權利:
a) 無法提供顧客要求的商品;
b) 未能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確認或收到付款;
c) 本公司與顧客之間存在與先前訂單相關的法律爭議;
d) 如果顧客之前曾違反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或未能履行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下的義務;
e) 本公司有理由懷疑,顧客購買商品違反了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例如,是為了再出售商品,或為商業用途使用商品);
f) 如果顧客已牽涉入或被懷疑牽涉入非法或欺詐行為;
g) 本公司有理由懷疑,顧客提供的數據不準確或不真實,或可能不準確或不真實;
h) 顧客訂購的商品,有標價錯誤或不正確地被展示;
i) 顧客的付款方式被拒絕;
j) 顧客訂購某種商品的數量超出本公司所定的數量限制;
k) 運送限制可能適用於商品;
l) 本公司無法履行顧客的購買要約和/或以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或
m) 顧客提供的收貨地址,是提供貨物運送服務的實體或個人的地址。
在前述情況下,本公司應在實際收到購買要約和/或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的情況下,或在銷售點預先付款的情況下,分別在合同訂立後 30(三十)天內,以電郵通知顧客取消已收到的請求和合同。在此情況下,顧客的購買請求將不被視為已被本公司接受和/或本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合同將不被視為已訂立,且顧客為購買商品所支付的任何款項將由本公司退還。
如果只是部分取消,則只會向顧客收取實際購買商品的金額。
5. 價格及付款方式
5.1. 以遙程銷售方式提供銷售的所有商品的價格均已包含增值稅或任何當地適用的相關稅項。
5.2. 這些價格貨幣為港幣 (HKD)。
5.3. 購買要約中顯示的價格總額包括任何運費,運費應根據第 6.4 條另行標明。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將尋求顧客對任何額外費用(如適用)的明確同意。
5.4. 顧客應被收取購買要約中列明的價格。
5.5. 本公司僅接受向顧客指明並在購買要約中列明的付款方式(例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管理的銷售網點發行的連結和代金券)。
5.6. 只有在顧客成功支付應付金額後,所購商品才會發貨,但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除外。在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的情況下,商品將在顧客的支付卡上暫時凍結相等於所需商品總價的金額(預授權)後發貨。
6. 送貨
A. 適用於遙距銷售(須經批准的遙距銷售除外)的規則
6.1. 本公司收到付款確認後,或在銷售點付款的情況下,商品可提供時,將向顧客發貨。商品將發送到購買要約中指定的地址。在送達商品時,需收貨人簽收。本公司及其第三方送貨服務供應商並不負責核對簽名收貨人的身份。若在送貨時不能夠將商品送至顧客指定的地址,在顧客同意後,商品可送交保安、看門人、門房或在顧客提供地址所處大樓內履行類似職責的人士,以供顧客收取。
若本公司因顧客不在而無法將商品送達至所提供的地址,客戶服務部、銷售點或本公司指定的快遞公司將聯絡顧客以安排重新送貨。
6.2. 基於安全理由,本公司不會處理收貨地址為郵箱的購買請求,亦不會接受本公司懷疑顧客可能不是自然人(例如,是公司或其他註冊實體)的購買請求。
6.3. 如上文第 1.3 條所述,商品只能送達至本公司送貨的國家或地區。
因此,任何在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運送的購買請求將被自動拒絕。在任何情況下,顧客均可根據第 1.3 條提交新的購買請求,指明不同的收貨地址。
6.4. 如果向顧客收取運費,則應明確說明,並與任何其他成本或費用分開列出。
6.5. 本公司將儘量在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30)天內送達訂購的商品。但是,若在本公司合理控制之外發生不可預見事件,或其第三方送貨服務提供者影響了商品的送達,本公司或其第三方送貨服務提供者,對因延遲送達商品而使顧客遭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6.6. 本公司提供的送貨日期僅為預計日期,本公司對商品未能於該日送達給顧客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樣地,任何延遲不會解除顧客接受送貨並為商品付款的義務。
6.7. 若本公司未能在上述訂明的期限內送達商品,顧客可要求本公司提供商品經修改的預計送貨日期。
6.8. 若訂購的商品未能於本公司提供的經修改的預計送貨日期送達,本公司或顧客可立即終止訂單。本公司應迅速向顧客退還顧客為終止的合同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6.9. 顧客對其商品未能送達的唯一補救,是取消或終止相關合同,並收取其就該合同已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項的退還權利。
6.10. 本公司保留根據商品的供貨情況將訂單拆分並多次運送商品的權利。若本公司有意如此行事,其將通過電郵通知顧客。
6.11. 在所購商品發貨時,顧客將會收到包含貨運查詢號碼以及允許顧客監督送貨情況的獨有鏈接的銷售確認書(受制於本公司的第三方貨運服務提供者向本公司提供貨運狀態信息)。
6.12. 作為快遞送貨的另一選擇,在本公司提供該服務的情況下,顧客可要求直接從本公司進行銷售的指定銷售點自取所購商品。如果顧客在收到通知可領取商品的電郵後 14(十四)天內未領取商品,本公司可取消銷售。
在此情況下,顧客將收到取消銷售的電郵通知,並將立即獲得任何已付金額的退款。
6.13. 對於商品將送至顧客地址的訂單,顧客將從商品按第6.1條送達時承擔商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對於商品將按第6.12條送至店鋪的訂單,商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將從顧客自取商品時轉移給顧客。
如果顧客提供的送貨地址不正確、不準確或不完整,本公司對延遲送貨或未能送貨商品概不負責。
6.14. 若商品在根據第6.1條送達或根據第6.12條在店鋪自取(按適用情況)前已受損, 本公司將退還顧客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B. 適用於須經批准的遙距銷售的規則
6.15. 第 6.2、6.3 和 6.4 條適用於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若顧客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表示不批准,則不向其收取商品的費用,除非在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中另有規定。
6.16. 顧客應承擔商品損失或損壞的風險,僅限於顧客或顧客指定的第三方(本公司聘用的承運人除外)實質管有商品之時,且要商品仍由顧客處置。
C. 送達所有遙距銷售的商品:
6.17. 本第 6 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當地法律適用的強制性規則的適用。
7. 商品的相符性
7.1. 在商品送達時,顧客必須檢查包裝及密封狀況是否完整、未受損及未受潮。顧客還必須檢查送達的商品,以確認商品與訂單相符,及商品並無任何生產缺陷。
7.2. 若商品(沙灘裝、內衣、香水、化妝品和護膚品除外)存在生產缺陷,顧客應有權在商品送達之日起兩年內,要求退款或更換或維修商品(由本公司選擇)。本第7.2條下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根據當地消費者保護法例對顧客更有利的強制性規則的適用。。
7.3.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排除法定或其他或因之前的交易或慣例或貿易實踐中明示或默示的、與商品及服務有關的所有其他條款、條件及保證並免責。
7.4. 顧客可按如下第14條訂明的地址聯繫本公司,通知本公司有關商品的缺陷。
8. 退貨及退款 - 取消 - 因不滿意而退貨
A. 取消:
8.1. 顧客有權在送貨或領取商品之日起十四(14)日內,或在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的的情況下,在合同訂立之日起十四(14)日內,取消合同而無需說明理由,且無需支付相關運輸費用,除非購買要約中另有規定。
8.2. 顧客可向本公司指定的地址發送電郵行使取消權,或在本公司明確提供相關服務並在購買要約中確認的情況下,到本公司管理並授權接收退貨的銷售點之一行使取消權。
在取消後,顧客有權獲得已付價格的退款,或者,如果事先與本公司達成協議,在顧客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已為退貨支付的價格與新商品價格之間的差額的情況下,公本公司將以等值或更高價值的其他商品替換該商品。否則,顧客可獲發與退貨商品已付價格等值的代金券,並可在代金券簽發後一年內,在進行銷售的銷售點所在的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其他同類型銷售點(精品店或特賣店)或本公司的電子商務網站上(如有)用於購買其他商品。商品應按照顧客希望退貨的商品包裝中包含的程序和說明運送到將與顧客溝通的地址,除非顧客將商品送達到本公司設立並獲授權接收退貨(如適用)的國家或地區的銷售點。
8.3. 若顧客不遵守本公司提供的退貨指示,相關的運輸費用以及遺失、被竊、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應由顧客承擔,除非適用的強制性法規另有規定。
8.4. 顧客承諾對其已行使撤銷權的商品退貨,無不恰當地拖延,及在任何情況下,應在其通知本公司其決定撤銷合同之日起 14(十四)日內退貨。
8.5. 商品必須以其被送達時的同樣狀態及原包裝退還。為保障健康或衛生原因,取消權不適用於密封標籤或玻璃紙及/或原包裝已被打開、損壞、改動或拆除的指定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沙灘裝、內衣、香水、化妝品和護膚品)。顧客必須確保商品未受損及完整,從未被使用或穿戴,以其原包裝退還,並附以正確地附於商品被收到時的原有位置的所有標簽、標牌及安全標簽。
8.6. 本公司應檢查退貨的每個商品的包裝、標籤和狀況,並確保商品的退貨方式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和要求。
8.7. 本公司應在收到商品並確認其處於所需狀態後十四 (14) 天內退還退貨商品的任何應付款項。本公司不對金融機構處理退款所需的時間負責。
8.8. 本公司保留拒絕退回任何損壞、變質、有污漬或其狀態顯該商品並非為顧客在檢查期間以確保其滿意商品而必須的使用,安全標籤已移除、損壞或竄改的商品,或對於香水,密封玻璃紙和原始包裝是否已被打開、損壞、更改或移除。
8.9. 在所有情況下,本公司應向顧客發送具體通知,告知他/她接受退貨和退款,或在同意的情況下,更換商品或發放代金券,或接受並具體說明其原因。
本第 8 條中包含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對顧客更有利的當地強制性消費者保護規則的適用。
8.10. 本公司對顧客就該商品已支付的速遞費,無返還義務。
8.11. 本第8條下對商品的退貨,僅限於通過遙距銷售方式進行的購買。
B. 因不滿意而退貨:
8.12. 如果是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顧客有權對他/她不打算購買的商品退貨,而無需支付任何收集和運輸費用,除非在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中另有約定,並且但前提是他/她已通知本公司他/她希望在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中規定的期限內退回商品。
8.13. 如果顧客未在需經批准的購買要約中規定的期限內歸還商品,或在任何情況下未按照本公司的指示歸還商品,則收集和運輸的費用以及丟失、被盜、損壞或延誤的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由顧客負責,除非適用的強制性法規另有規定。
8.14. 上文本第 8.5 條至第 8.11 條的規定適用於需經批准的遙距銷售商品的退貨。因此,本公司保留拒絕退回任何損壞、變質、骯髒或明確表明該商品已被不善意地使用(顧客在檢查期間以確保其滿意商品而必須的使用除外),安全標籤已移除、損壞或竄改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應向客戶發出通知,表明本公司不接受商品退貨,並將收取相關費用。
9. 責任限制
9.1. 除有故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外,本公司對因顧客購買出售的商品而可能產生的、或與顧客使用的任何經濟損失、商譽或聲譽的損失或其他間接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絕不承擔責任。
9.2. 受制於第6.6條及9.1條,本公司在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下無論是因合同、侵權(包括疏忽)、違反法定職責或其他責任,就某一件商品而產生的合計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顧客就該商品已支付金額的100%。
9.3. 若延遲或不能履行是因在本公司合理控制外的原因造成,本公司對其延遲或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下的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10. 商品真實性及知識產權
10.1. 本公司保證其在網站上出售的所有商品均為真貨。
10.2 PRADA集團公司的商標以及所有的圖形及非圖形標誌,更廣泛而言,在商品、相關飾品及/或包裝上顯示的所有其他商標、插圖、形象及標誌,無論是否已註冊,均為並維持為PRADA集團公司旗下的公司的專有財產。對該等商標、插圖、形象及標誌的全部或部分複製、修改、篡改或使用,無論基於任何原因及在任何媒介上,均嚴格禁止。
11. 合同的保存
11.1. 不適用
12. 管轄法律 - 爭議
12.1. 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應據其解釋。
12.2. 若對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的釋義及/或適用產生爭議,香港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12.3 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是可分割的。若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被視為從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中被刪除,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的其他條款仍維持有效及可執行。
13.概述
13.1. 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包括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所提及的任何政策或文件,構成顧客與本公司 之間就本全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的標的事項的整份協議及理解,並取代與該標的事項有關的任何先前的協議或理解。
13.2. 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其權力或權利,並非其放棄該權力或權利。一方行使某權力或權利,並不排除其在將來行使或其行使其他權力或權利。放棄非有效,除非採用書面形式。放棄某權力或權利,僅就其相關的特定情形及其放棄的特定目的才有效。
14. 聯絡
14.1. 對於與購買程序有關的任何投訴、需要進一步資訊或協助,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對於渠道銷售條款及條件中規定的資訊和/或澄清的任何請求,顧客可以聯繫本公司和/或透過購買報價和銷售確認書中註明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聯繫的銷售點。
最近更新: 2024 年 12 月 9 日